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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駕車撞人又殺人 真相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12-01 09:41:34  


 
  就算是酒駕或者無證駕駛,最多也就“治安拘留”

  藥某的瘋狂行徑不禁讓人揣測,他是否是因為“無證駕駛”或者是“酒後駕車”,出於害怕被發現的心理做出了最為極端的行為。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他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酒後駕車造成他人輕微傷或者無證駕駛,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時,按照法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沒有造成傷害的,也是被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應該負民事責任,賠償走法律程序

  藥某當時應該做的當然是報警並救助傷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保險公司也會在規定範圍內支付一部分的賠償。

  當然,到底要賠償哪些費用,也全部都有法可依的,這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這個司法解釋,按照這起車禍的情形,需要賠償傷者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一般這樣的傷害是不會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總之一切皆有法可依,而且嚴格按照法條的話,雙方的權利也都會被維護。

現在卻演變成了性質惡劣的“故意殺人” 

  毫無疑問,現在是“故意殺人罪”

  藥某殘忍地向被害人張某身上刺去了8刀。長安警方及其他部門向死者家屬出具的《死亡確認書》上寫道:張萌死因系右胸前銳器刺創,致主動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警方也沒有否認因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

  根據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藥某的行為都是毫無疑問的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目前已知的情節來看,藥某的犯罪情節十分惡劣,被判處極刑也理所當然。

  死者家屬當然應該提出賠償,只怕藥某“花錢買刑”

  警方告訴死者家屬王輝,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屬也可將受害者下葬了,將來待法院開庭審理,家屬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求。這當然也是死者家屬的權利,而這一次,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也是情理、法理所支持的。

  只是,在藥某撞人之後,很多人都猜測他應該是個“富二代”,禁不住讓人想起許多“花錢買刑”的案例。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今年2月8日新鮮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項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所以在不少性質惡劣的案件中,本該“死刑”的罪名最終都被判為了“死緩”或者更輕的刑罰,被廣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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