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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紅案警示:權力正隱蔽進資本市場撈錢

http://www.CRNTT.com   2011-04-08 10:52:36  


 
  法院認為:2007年6月11日,公用科技重大資產重組這一內幕信息已形成。2007年6月11日至7月3日為這一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

  2006年年底,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山公用事業集團有限公司(後更名為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籌備集團公司整體上市。2007年5月,譚慶中在擔任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將集團公司整體資金注入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構思告訴時任公司董事的鄭旭齡,共同研究資產重組的可行性。隨後,譚慶中要求鄭旭齡準備一份關於集團公司重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整體上市的材料,並於2007年6月26日向李啟紅全面匯報了整體上市的工作情況。2007年6月下旬,譚慶中在辦公室約見了林永安,向其洩露有關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重組內幕信息。

  2007年6月下旬,李啟紅與林永安商定後,在家中向林小雁洩露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資產重組、股價會上漲的內幕信息,並讓林小雁找林永安拿錢幫助買賣“公用科技”股票。

  隨後,林小雁從林永安存款賬戶中轉出人民幣236.5萬元,從其丈夫李啟明存款賬戶轉出人民幣350萬元,並拿出自有資金,共籌集人民幣677萬元,以其弟林偉成和同事劉贊雄的名義,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營業部辦理了證券交易開戶手續,分別轉入林偉成賬戶人民幣400萬元,轉入劉贊雄賬戶人民幣277萬元,指使朋友關穗騰負責買賣“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賬戶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計買入89.68萬股,買入資金達669萬餘元。後於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陸續賣出“公用科技”股票,賬面收益人民幣1983萬元。

  腐敗官員正成為

  內幕交易案件新主體

  公訴人認為,李啟紅無視國家法律,身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並洩漏該信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內幕交易、洩漏內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東聖方律師事務所賴律師告訴記者,內幕交易罪就是俗稱的“老鼠倉”。其犯罪形式分兩種:一是股票或期貨操作者在獲知內幕消息後,自己或委托他人購買,從中牟利;另一種是操作者先以巨額資金吃進某只股票,再配合宣傳使股民上當,獲取巨額利潤。李啟紅案件顯然屬於第一種。

  近期發生的部分案件顯示,腐敗官員正成為內幕交易案件的新主體。廣東省紀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有些領導幹部對證券法規知之甚少,心存僥幸,認為利用內幕消息炒股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希望李啟紅案能成為一個反面教材,各級領導幹部以此為鑒,潔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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