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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突現續集……

http://www.CRNTT.com   2011-04-14 12:25:56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李莊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楊學林稱,李莊對起訴書的指控予以否認,認為所謂他在上海“引誘、教唆”證人違背客觀事實改變證言,證人按照他的授意向法庭進行虛假陳述,根本不是事實。

  在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提交的證據中,包括徐麗軍、蘇文龍、王遼、孟玲等人證言。4月6日,陳有西安排自己管理的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律師,已在上海徐匯區工商局查到的金湯城公司工商資料顯示,截至案發,金湯城股東中並無徐麗軍。

  “按照《公司法》,沒有工商變更,這筆款項就不能算投資款,只能算債權。因此,從法律上說,李莊所持的此款為個人借款而不是投資款的法律定性是正確的,徐麗軍在法庭上的作證符合真相,並沒有引誘偽證。”李莊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他們將對李莊做無罪辯護。

管轄權異議

  在4月6日的會見中,李莊認為他被指控的犯罪發生在上海,依法應由上海的司法部門管轄。

  會見從下午兩點半持續到五點半,結束時,兩位律師問李莊:“我們有沒有向你眨巴眼睛?”李莊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眨!”

  此前李莊獲刑,事關龔剛模作證稱,李莊在會見時眨眼暗示他承認有刑訊逼供。

  4月7日,魏汝久向江北區法院送達《管轄異議申請書》,提出李莊案管轄權異議,申請將該案移送至上海的法院。

  此前4月2日,重慶檢方就此公開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法院管轄。李莊案的原審法院,即重慶市江北區法院。

  檢方的法律依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魏汝久駁斥稱,據他們閱卷和會見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收到對李莊涉嫌妨害作證的舉報後,將材料轉交給江北區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該局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莊被送至重慶市南川監獄服刑,在入監手續完成後不到兩小時,即被重慶市公安局押回重慶第二看守所繼續進行刑事偵查。

  魏汝久認為,這說明李莊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兩個小時內發現的,而是早已發現。“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本案並不適用。重慶市司法機關故意曲解法律對本案予以管轄,是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魏汝久說,李莊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都在上海市徐匯區,所以,本案依法應由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管轄。

  魏還進一步指出,本案刑罰執行地違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場所,也不是漏罪偵查場所,重慶市江北公安局沒有偵查管轄權”。

  此外,魏汝久認為,重慶司法機關同本案有利害關係,應當回避管轄。

  “重慶市原罪一、二審的審判活動已引發全國性的質疑。”魏汝久表示,重慶公安機關這一次的偵查活動,重慶江北區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活動,實質剝奪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並且具有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

  截至時代周報記者發稿時,重慶法院方面尚未對魏汝久提出的李莊案管轄權異議作出回覆。

  知情者透露,重慶官方對李莊漏罪的審理十分重視,儘管庭審日期還未最後敲定,但各項準備工作早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最近一段時間,重慶有關方面也一直在關注和搜集網絡輿情。

  以上人士坦言,李莊案無疑會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一個標本,將繼續考驗著重慶的司法智慧。(時代周報記者 鄧全倫 發自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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