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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殺死城管判死 律師辯詞催人淚下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8:11  


 
  “本案定性問題。經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連刺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數刀,從凶器類型、刺擊部位、力度、刺擊次數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故對控方的意見予以支持,對辯方的意見不予采納。”

  “凶器類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腸用的小短刀?“刺擊部位、力度、刺擊次數”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如何解釋創口的方向?如何解釋背部創口?如何解釋夏俊峰離開時兩城管並未當場死亡?刺擊瞬間,三個人是何種姿勢?為何是這種姿勢?被刺第一刀時如何反應?為何有這種反應?被刺者人數、身高、心理、社會地位均占優勢,為何能讓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結果有無其他因素,比如耽誤救治?

  再如,判決書稱,“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毆打而進行防衛一節,經查,證人陶冶始終距案發地點僅數米,其證言未能證實存在毆打一節,此節只有被告人陳述,無其他證據證明,認定此節證據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衛情節,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過錯。此爭議問題對控方意見予以支持,對辯方意見不予采納。”稍一分析,就可見其荒謬之處。

  1、判決書對辯方有哪些證據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毆打幾乎不提,也完全沒有引用其論爭過程。

  2、陶冶雖然距現場僅數米,但由於陶冶“把門關上,沒聽見什麼聲音”(卷三24頁),他既沒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沒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這是很正常的,並不能因此否認被害人毆打了夏俊峰。按照判決書的邏輯,陶冶沒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難道就否認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毆打並非“只有被告人陳述”,此節除夏俊峰本人的沒有漏洞的完整陳述外,還有夏俊峰手臂受傷照片、被害人刀傷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張晶、史春梅、張傑、賈子強、尚海濤、張忠文等證人的證言等等,這些證據並非單獨存在,而是能夠互相印證夏俊峰被毆打的事實。

  4、判決書認定“本案不具有防衛情節”,卻沒有解釋殺人動機,更沒有解釋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對三,極短的時間內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隊員兩死一傷。

  5、判決書認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過錯”, 不存在“重大”過錯,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過錯”了,那麼是什麼樣的“過錯”?被害人何以有過錯?這種過錯和夏俊峰的刀刺行為有何關聯?這種過錯何以完全沒有考慮在量刑當中,何以執意要判處夏俊峰死刑?一審判決書之專橫粗暴可見一斑。

  審判長、審判員:

  1997年城管出現以來,弊端早已顯現,所犯罪行累累,可謂民怨沸騰。迄今未有一部全國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規,城管“執法”從來於法無據;執法缺乏統一性和規範性,領導機構缺失;法律監督缺位,僭越公安權力;城管隊員法律身份不明,素質參差不齊,打手流氓混跡其中,借執法之名、行奪財謀私擾民害民之實,所在多有。在法律地位不清、權力制約不力的制度之下,城管人員的暴力習慣,也就成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為這種制度的一部分。法外暴力用於補充規則之不足,用於彌補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懾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個人化的;法外暴力既是變態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廟堂者的默許;法外暴力得不到民眾和媒體的有效監督和法律的嚴肅制裁,也必然會滋長城管人員使用暴力的積極性。運用暴力而極少受到處分,這滋長了城管隊員的陰暗心理,這被城管的作為“特權”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標誌。法律和政治地位曖昧不清,勢必用謀財、洩憤、與民爭利來彌補。暴力一旦開始,就具有自身的慣性,在具體制度的縱容之下,在群體心理的傳染之下,就會成癮、成為習慣。我相信張旭東申凱在妻子或孩子面前,絕不會表現其人性的殘忍和暴力的輕率,他們在家庭的場域之下遵循愛和良善的原則,而在城管集體執法的場域之下,則被施暴的欲望和激情所吞沒。——儘管本辯護人為了夏俊峰的利益和本案的正確定性,必須指出申凱和張旭東當時行為的違法犯罪性質,但我對他們絕不僅僅是譴責。他們,是我的同胞,與我們一樣生活在這個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們,毫無疑問,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我對他們抱有深切的同情;我能真切感受到他們家屬失去親人的哀痛;他們自身的和家庭的不幸,也是整個社會的不幸。

  城管制度已經讓兩個家庭破碎了,我們難道非得讓第三個家庭破碎嗎?我們已經失去了申凱和張旭東兩個公民,我們已經有幾十個公民被城管打死,我們已經為野蠻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價,難道我們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為城管體制的弊端和城管隊員的野蠻背書?難道我們非得把司法當做城管的復仇之手,置夏俊峰於必死之地,讓父母失去兒子、讓妻子失去丈夫、讓9歲的孩子永遠失去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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