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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如何走向海洋

http://www.CRNTT.com   2011-05-31 14:57:54  


中國最先進的第六代3000米深水半潛式鑽井平台進入南海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壓力

  按照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域可分為內水、領海、毗連區、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而上述海域的界限或範圍是以“領海基線”為起點確定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擁有12海裡領海、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和最多不超過350海裡或2500米等深線外推100海裡的大陸架。

  沿海國雖不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卻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排他性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征得該國同意,才可進入其專屬經濟區進行漁業捕撈。

  公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來是為了促進各國對海洋開發的熱情。但是,它迅即成為推動國家劃分海洋勢力範圍的催化劑。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相關條款的規定不夠明確,引發了對海上軍事測量等海上活動管轄權的爭議,使全球沿海國的國防安全和區域穩定承受的壓力大增。

  此外,對國家管轄範圍外海域包括基因資源在內的生物資源、礦產資源以及南極主權之爭,海上能源運輸線的安全等問題,也使全球沿海國的海洋管轄能力遭遇新挑戰。

  對於中國而言,目前在東海、南海地區均因此情況引發糾紛,爭議焦點就是島嶼的歸屬和確認。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至今已10年有餘。

  另一方面,“十一五”及之前中國雖然重點推動了多條陸上通道的建設,如東北—俄羅斯、西南—緬甸等,但是效果並不理想。海上通道仍是中國聯通世界、特別是貿易往來的主要途徑。無論從能源還是貿易的角度講,在環中國島鏈中建立穩定、安全的海洋通道,已成為當務之急。

  對於中國海洋權利的未來,目前最大的期望是首先出台《海洋基本法》。它是沿海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背景下,主張和明確各自權利的集中體現。

  例如日本在2007年就通過的《海洋基本法》規定,日本國土交通相可以劃定“安全水域”,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任何個人或船只進入該水域都屬非法行為。草案中還規定,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的罰款,或者一並處罰。

  這一法案被解讀為,為日企在存在嚴重爭議的海域爭奪各種資源提供法律支持。這樣,日企隨時都可以在日單方面主張的範圍內獲取漁業或油氣資源,對抗鄰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問題上的主張。

  《產經新聞》更是明確分析說,該法案的真正目的是為了支持2006年初被授權對東海能源進行開發的帝國石油公司,借此來對抗中國在東海的能源開發項目。

  連續多年在全國兩會上呼籲出台《海洋基本法》的孫志輝告訴本刊記者,目前這部法律已開始前期調研,最快年內可進入立法程序。

  同時,過去五年,中國海軍建設引人矚目。一名日本記者甚至因為發布了中國航空母艦正在建設的消息而獲獎,無論這一消息是否屬實。 

  ■ 地方政府熱情劇增

  根據本刊記者了解,“十二五”期間,除國家海洋事業發展總體戰略、國家權益和通道安全、海域海島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和海洋公益服務外,國家海洋局確定的另一個重點就是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率先發展的服務工作。

  孫志輝說,“十一五”期間最令人欣慰的就是沿海各省紛紛出台了海洋開發規劃。這一觀點與另一位國家海洋局原局長王曙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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