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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三重門又陷瓷器門 故宮何堪?

http://www.CRNTT.com   2011-08-01 10:22:53  


 
  故宮文物乃國之公器,故宮博物院只是管理部門,而不是所有權擁有者。國寶損毀,當然要向它的“主人”報告。這種信息公開義務,在理論上不容置喙。在法律上和制度上,更是有著明確要求。依《文物保護法》,文物收藏單位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寶損毀事件一經發生,故宮博物院就應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司法部門報告或報案。故宮博物院自行開展調查,並不是報案的前置條件,更不能等待自我調查完成後才予報告或報案。因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認定,並不是故宮博物院的職能,相關調查本應交由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來進行。

  在《國家文物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管理辦法》中還有這樣的規定,“國有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在知道突發事件發生後或者應當知道突發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另一方面,“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同時向國家文物局報告。”

  規定明確要求,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就應報告,而不是等事件調查結束後再進行報告。故宮博物院文物管理處處長婁瑋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在業務工作當中出現的損毀等情況,需要報國家有關文物主管部門審核處理,但沒有規定時限。我院鑒於事故原因的複雜性,規定了一個月的時限。”自己規定一個月的期限,顯然不符合相關規定。而如果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就不可能“自查自糾”。同時,事件發生26天後才被迫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很難擺脫“瞞報”(至少是“緩報”)的嫌疑。

  從“失竊門”到“錦旗門”、“會所門”和時下的“宋瓷受損門”,多少輿情危機的考驗,也沒能糾正故宮處理公共關係時的被動和失誤。鑒於讓故宮“自查自糾”已經不可期待,故宮主管部門到了“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時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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