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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貪污一億被判無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8-28 08:20:19  


 
  特別費案對大陸的參照意義:“領導公務接待費”怎麼算?

  不管是“國務機要費”還是“特別費”,在台灣的黨派政治傾軋和全民對司法的關注之下,成為了一次席捲台灣的廉政風暴,多達6500名公務員涉案。從“扒糞”“清洗”的意義上來說,這些案件都是有著很正面的意義的。而我們大陸這邊呢?

  在大陸這邊,雖然沒有台灣那種特別費的制度,但能由單位領導自己支配的經費還是有的,叫做“領導用公務接待費”,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網站上,能明確找到這樣的提法。例如,在深圳“寶安區文化局工作制度匯編”的文件中,就有這麼一段話——“八、各科室公務接待費用開支由分管領導審批。局領導公務接待費,局長每次不超過3000元,黨委書記不超過2000元,副局長不超過1000元;每月接待費開支局長不超過5000元,黨委書記不超過4000元,副局長不超過3000元。” 

  而在齊齊哈爾市的《市直機關公務接待費實行貨幣化改革管理的暫行辦法 》中則規定,“對市委、市政府領導及市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公務接待費實行按分管工作‘分口包幹、超支自負、結餘歸己’的管理辦法。” 

  如果領導公務招待費真有按次上千元,按月幾千元,還能“結餘歸己”,那麼這裡涉及的金額會有多少,涉及的官員會有多少?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台灣人天生比大陸人更腐敗,那麼問題想想就知道會有多嚴重。至少,我們該向台灣人學學如何治理。
 
即便貪污罪名不成立,陳水扁仍要坐近20年牢 
 
  “應執行刑期大減”是誤讀,阿扁仍要坐差不多20年牢

  昨日的報道中,媒體普遍提及了“應執行刑期大減”,這容易形成誤讀。所謂“刑期大減”,只能是就本案而言,但陳水扁身上背負多個案子,有些現在尚未偵結,有些已經終審完畢,“數罪並罰”下阿扁的刑期遠遠要超過2年8個月。 

  準確的情況是:陳水扁目前至少涉及五個案子。一審時,五個案件多個罪名成立,數罪並罰,扁被判無期徒刑;二審也是多個罪名成立,改判有期徒刑20年;終審時,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被台“最高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扁、珍17年6月徒刑,這部分已經“定讞”,即終審結果,不會更改,而國務機要費案、南港案、洗錢案則被發回高院重審,即更一審;昨日宣判的就是更一審,陳水扁被控公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判應執行刑2年8月。

  顯然,這2年8月不包括“已定讞”的17年6月的部分。阿扁到底要坐多少年牢,需要這三個案件也“定讞”,才能得出最終結果。陳水扁的總刑期最後估計是在20年左右。
 
  阿扁“貪腐”之名亦永遠不能抹去

  雖然在本次重審中,“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貪污罪名沒有成立(檢方可繼續上訴),但並不是說阿扁貪腐之名就能完全抹去了。在前述已經定讞的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中,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台泥辜家三億賄賂,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這是無法更改的。除此以外,陳水扁還有別的貪腐罪名正在偵查審理之中。

  在去年台灣高院對陳水扁的二審判詞中,法官如此陳述:“……(陳水扁)複藉諸國家經濟科技發展、公股投資民營機構職位,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致主管機關浪費公款以解決私人廠商財務問題、財政部長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複將不法所得款項由其家人以繁複手段洗至國外,以圖切斷資金來源及其犯罪所得之性質,逃避追訴、處罰,知法犯法,有違法律人之良知,及背棄人民之托付與期待。” 

  這已經很明確地為阿扁定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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