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
醫生“坐視上吊”該當何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02 12:44:01 |
直到再過幾分鐘後, 等兩位患者發現了吊著的蘇秀雲後,大叫著吵醒了醫護人員,才合力剪斷了老人上吊的布條,然而為時已晚。 雖然是凌晨,但在有燈光的情況下,距離上吊者僅2米,還是兩次經過,並望著門框所在的方向,“淡定醫生”卻像沒見到般無動於衷,這也太荒謬了吧? 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醫院尤其公立醫院的宗旨就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查房、檢驗病人情況不僅是醫院的規定,也是醫生保障就診者生命安全的必須做法。毫無疑問,這位醫生只完成了刷卡的例行公事,卻完全無視查房的目的,如果他是一位有牌照的醫生,這毫無疑問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同時也是極端漠視生命的行為。 醫生為何會有這種毫無人性的想法 在沒有別的合理解釋下,這種行為只能理解為,這位醫生不願意“惹麻煩”,自己充當首位發現上吊者的人。與發生在山東的事情相比,兩邊都是同樣地沒有對病人負起責任,然而這位醫生毫無人性的主觀惡意行為,仍然讓人瞠目結舌。 到底這種能夠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坐視上吊”的醫德敗壞的醫生,是怎麼培養出來的? 對於每一個醫德敗壞者而言,其成因或許有所不同,但作為整體而言,顯然存在著某種共性。“坐視上吊”固然聳人聽聞泯滅人性,當受千夫所指,但環顧四周,“優勢行業”中“坐視上吊”的情況還少嗎——銀行人員面對排起的“長龍”,可以用餐時間一到馬上掛出“暫停服務”牌子;一些機關的工作人員面對來訪者可以愛理不理打牌玩遊戲;醫務人員可以面對垂危之人先提掛號費……這些情況與“坐視上吊”有什麼區別呢?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 最初報道這事的記者昨日再次去該醫院採訪,卻被自稱為“精神病人”的人員趕出來,這醫院的作風如何,也可想而知。 “坐視上吊”涉嫌違反了哪些法律? 至少可能觸犯了“醫療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即醫療事故罪。 所謂不負責任,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明確的規定,即違反了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蘇秀雲作為精神病患者,其自縊雖然是主動行為,但毫無疑問該醫務人員本身嚴重違反了查房的制度,並且可能導致了就診人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主體、客體,過失性質等方面規定的不同。這個事情只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罪,而不能認定為是玩忽職守罪和過失殺人罪。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