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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撞人白撞乃強盜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11-10-27 14:44:20  


受害人因翻越等造成人身損害,鐵路企業最低應承擔10%的責任
  中評社北京10月27日訊/近日,四名外來務工人員翻越廣深鐵路時與行駛中的動車相撞,造成兩死兩傷。鐵路方面表示,不會對死傷者作出賠償。雖然鐵路方面並無過錯,但無過錯並不代表沒有責任,鐵路方面仍應負有賠償責任。

  ■ 火車撞人“白撞”曾是三十年“鐵規”

  象徵性賠償300元曾是“撞人白撞”鐵率,撞人事故中多善後卻少賠償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正式實施前,鐵路運輸企業對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前一直依據的是197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對於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除最高150元的喪葬費外還可以獲最高150元的一次性救助,共計300元。”而這一規定,也在1990年的《鐵路法》中進一步明確,可以說,在過去30年裡發生的火車撞人事故,鐵路方一般只會象徵性地賠償幾百元了事,可以說幾乎是“撞了白撞”。這一“鐵規”長期以來引起了廣泛爭議。

  2008年打工女生陳春梅在蘭新線烏魯木齊至二工站區間的鐵路上行走時,被後方駛來的火車頭掛到,搶救8天後不治身亡。鐵路方表示,事故因為陳在鐵軌上行走造成,應有她承擔全部責任,鐵路方近表示願承擔善後事宜,家屬一度因醫療欠款未能結清而導致屍體無法被領取。而在此前大量類似事件中,鐵路方一直沿用著79年的“暫行規定”,歷次事件中賠償多以幾百元了事,鐵路方最多為善後事宜埋單。

  2007年後行人違章,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到了2007年9月1日,《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2條修改為:“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這就是“行人違章,火車撞了白撞”的規定,也意味著在2007年9月1日以後行人違章被火車撞死,鐵路部門就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該《條例》一出,受到廣為指責。

  ■ 不管是否存在過失,鐵路方都需賠償

  鐵路方存在過失,需要賠償:“鐵路賠償第一案”中一審鐵路方承擔20%賠償責任

  2008年6月28日,遼寧省沈陽市市民李麗穿越鐵道口時被火車撞死。家屬索賠,鐵路部門只肯賠償400元,雙方互不讓步由此訴諸法律。經審理,沈陽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事發地區屬於鐵路線路的安全保護區,但是鐵路沿線靠近事發地區的一側未設任何防護措施。鐵路方面也承認此處為事故多發地段,但只設了一個警示牌,警示牌上沒有禁止通行的規定,相反提示路人“請您注意安全”和“注意嘹望”。這不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還誤導了行人,最終釀成悲劇。鐵路部門先期提出的400元賠償標準,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於是,判決鐵路部門應賠償死者家屬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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