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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發出了秋後算帳的信號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08:47:00  


 
  蔡英文倘若沐猴而冠,要撤除陳水扁的罪行,本可採“大赦”方式進行。但是,全台灣地區成千上萬的犯罪分子都將“受惠”,而這些犯罪分子,有些是打家劫舍、殺人放火無惡不作的黑社會角頭,倘若也能惠及而獲得“大赦”,必會引發社會的強烈恐慌和不滿,而且也將會形成陳水扁與犯罪分子“都是一類貨色”的社會觀感效果。那麼,從陳水扁手中接過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就也將是“同類貨色”。

  因此,蔡英文就另求他途,可能是從香港剛好發生港珠澳大橋和外傭居留權司法覆核事件中受到啟發,而改為要對“扁案”提出司法覆核。

  但是,蔡英文雖然是法律專家,但其學的是國際貿易法律,且只曾當過法學教授,沒有司法實踐經驗,因而根本不瞭解,在台灣地區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沒有“司法覆核”的規定。實際上,“司法覆核”只在英美法系通行的法域地區適用,傳統上,英式法院透過“司法覆核”用作審核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決定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而台灣地區作為實行大陸法系的法域地區,是沒有這種司法制度的,“司法覆核”只蔡英文自己創造的名詞。

  陳水扁曾任過律師,且有過司法實踐經驗,因而雖然回應了蔡英文的“司法覆核”,但又備用台灣地區所無的“司法覆核”,而是提出了“重新審判”。勉強說來,在台灣地區的現行法制中,比較接近對定讞之案“提起再審”亦即陳水扁所訴求的“重新審判”的,是“非常上訴”。而按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是對於確定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而設的救濟方法,是為統一適用法令其為主旨的。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是違背法令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總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故“非常上訴”是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至於原裁決的違背法令,不問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亦不問被告的利益與不利益,均行提起之。此項制度設置的目的,是以基於統一法令的適用(即統一解釋說),專為糾正原判決適用法令的錯誤,籍以統一法令的適用,故不問原判決的違背法令是否對被告有利,而“非常上訴”的效力,也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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