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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端不適用《海洋法公約》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13 09:55:38 |
第三,徹底摒棄充滿戰爭危機的“實際占有,有效控制”原則。在領土爭端上,一些人覺得我們理虧,原因是我們不符合所謂的現行國際法獲得領土的最重要原則———“實際占有,有效控制”。其實,這是別人將我們引進了圈套,致使一些人忘記了司法公正的最基本前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數十年來我們主張和平,可某些周邊國家不顧我一再聲明和抗議,搶占、強占、乃至巧取豪奪我大面積國土和海域,並堂而皇之地等待50年占有期期滿而使占有合法化。如此說來,請問日本有資格要求北方四島嗎?其實,“實際占有,有效控制”原則在對某個國家不利的時候,該國家同樣以各種理由棄用該原則。顯然,這是鼓勵霸權的“勵戰法則”,它不支持和平解決領土爭端,必須予以摒棄。 第四,明確舊金山《對日和約》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條款違法性。不少學者認為,正是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對日本放棄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一切權利後未明確接收方的規定,為後來的南海糾紛埋下了禍根。其實,該合約涉西沙和南沙群島條款是違法的。因為中國政府早在1946年年底,已依照中、美、英三國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接收了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有興趣的人士可以翻閱上世紀80年代前大多數國家出版的世界地圖和大百科全書,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和東沙群島赫然在中國版圖之內。這就是相關國家對舊金山《對日和約》違法性的最好的詮釋。 誠然,我們還要面對南海諸島主權“被”爭端的現實。首先必須適用國際法中久經檢驗的公平、和平的領土確認原則,即發現原則、先占原則、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出爾反爾)和時際法原則(根據事實發生時有效的法律來決定)。這些原則再次確權之後,才能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這種適用法律的先後次序是必須明確的常識,這也是程序的正義。 (來源:環球時報 孫小迎 廣西社會科學院東南亞研究所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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