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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藥品管理法》亟需修改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03 11:24:36 |
——加強對過程監管的要求,從事後責任追究向事前風險預防,從管理型向服務型,從直接權力行政向信息披露行政轉變,從事後處罰型模式向事前、事中、事後全程信息披露型模式轉變。 ——對於現行《藥品管理法》中有義務性規範而缺乏法律責任的,應在法律責任中直接銜接上相應的責任;有法律責任規定而缺乏實體義務性規定的,建議其他部分在修改時補充相應的義務性規定。同時,也應加強《藥品管理法》與《實施條例》《流通辦法》等的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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