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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文化差異”使唐鵬父母免於起訴

http://www.CRNTT.com   2012-04-23 14:52:09  


 
  拿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來說。證人福爾曼警官(Mark Fuhrman),就是因為在法庭作證時,扯了一個中國人看來不值一提的小謊而被判刑。在法庭上,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如果福爾曼承認,那可能因為他的種族主義,導致其證言可信度降低。所以,福爾曼一開頭想回避:“就我所記得,沒用過。”律師又問:“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答覆:“不,不可能。”律師又追問:“你是否就此宣誓?”

  如前所述,在宣誓的情況下做偽證,那就是重罪,這根弦在美國人腦子裡綳得很緊。最終的結局,辛普森無罪釋放,而福爾曼被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起訴,他因為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

  很多美國有頭有臉的人物,都被判過偽證罪;其他犯罪,還可以鑽警方執法程序的漏洞來抗辯,比如警察抓人時沒有搜查證;而偽證罪,特別是在法庭宣誓之後做的偽證,眾目睽睽,抗辯的理由都找不到。2008年12月,伊利諾伊州前州長布拉戈耶維奇(Rod R. Blagojevich)由於“出售”奧巴馬當選總統後空缺的聯邦參議員席位被捕,其他罪名還沒定,陪審團最先確認的就是他的偽證罪。

  在中國的司法、社會環境下,撒謊一般不被看成多嚴重的事。比如,民事審判中,一個證人可能會向原被告雙方出具截然相反的兩份證據;證人出庭作證,隨口撒個小謊也是常態;乃至在法官追問下,推翻前面的說法,一般後果也就是被法官申斥一句。說因為做“偽證”,特別還是以受害者的身份就會判刑坐牢,中國人還真沒有這根弦。

  至於中國的強姦案,凶手家屬托關係找到受害女子說情,許以重金賠償,要求向警方改口稱當初是“你情我願”,乃至“生米煮成熟飯”,索性把受害女子娶過門來,也是有的。不少地方司法部門樂見這個結果,甚至有中國的法學家還把這個看作中國的“本土法治資源”呢。

  唐鵬父母赴美時,可能就懷著這麼一種“私了”心理——用錢讓受害者改口,想不到人家根本不參與這個遊戲。向警察、法庭撒謊,這本身就是犯罪——這種自覺也只能在長期的、可預期的法治環境中,才能養成。中國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美國不用擔心賠償金問題

  有人認為錢不能搞掂刑事受害人,是因為美國刑事賠償本來就免不了。那麼美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得到怎麼樣的賠償呢?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採用刑事賠償令+獨立的民事訴訟+刑事和解的多元賠償模式,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受害人沒必要急於跟凶手協商賠償。美國的刑事賠償令制度(restitution order),是“刑民合一”的受害人救濟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由法官直接責令罪犯做出賠償,跟中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相似之處。

  美國1982年《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Victim Witness ProtectionAct),明確將賠償作為判決中的獨立內容。1996年通過的《強制被害人賠償法》(Mandatory VictimsRestitution Act)修改了前法的部分內容,將賠償特定犯罪造成的損害,列為強制義務。政府將對被害人的損害情況作出評估,如果精確的賠償數額難以認定,法庭將“根據對被害人公平的原則”予以確定。

  但是,賠償令範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mental anguish)。在1991年美國訴哈斯基案(US v.Husky)中,第十一巡回法院就拒絕簽發給強姦犯罪的被害人50萬美元的天價賠償令。Husky 在聯邦矯正所(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e in Talladega),強姦並雞奸一位女管教。顯然受害者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法院認為精神損害不該屬於刑事賠償令的賠償範圍,但治療精神創傷的費用是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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