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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人活不下去了?

http://www.CRNTT.com   2012-04-27 14:05:06  


 
“寫歌的不如賣歌的”

唱片業喪失議價權

  對唱片業而言,壞消息是傳統唱片大幅萎縮,好消息是數字音樂在大幅增長,但最壞的消息是:增長與他們基本無關。他們的音樂依然難以體現自身的價值。儘管是他們創作生產的音樂產品支撐了電信企業和互聯網公司的數字音樂業務。

  盧建說,2011年數字音樂產值超過300億元,但包括詞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在內的版權方從中得到的收益僅占2%至3%。不論是和其他國家、地區的音樂人相比,還是和影視等其他行業相比,音樂著作權人在整個產業鏈條中的分成比例都低得可憐。

  據盧建調查,就內容方和渠道方的分成比例而言,日本、韓國的音樂權利人可以拿到90%,美國、法國等為70%,我國台灣地區約為60%。目前,電影制片方可以拿到票房的42%至43%,電視劇製作方可以拿到發行收入的至少40%,在網絡視頻,影視劇的製作方甚至能拿到70%的分成。“我們拿的這2%簡直就不能叫分成,根本就是‘封口費’。”盧建說,“2%、3%不足以支持一個健康的商業模式,所以宋柯去做烤鴨,我特別能理解。”

  2005年,當中國移動等電信企業的彩鈴業務突破12億元時,早已被盜版CD折磨得死去活來的傳統唱片業以為來了“救星”,當時曾有媒體以大字標題宣稱《彩鈴拯救唱片業》。7年過去了,預言落空。

  作為中國最早投身於數字音樂、開展彩鈴付費下載業務的人,宋柯對此感受很深。2011年在上海接受記者採訪時,他曾說,那個時候大家對數字音樂、數字版權全都不懂,(2004年)我去新疆和刀郎談,我說你把數字版權簽給我,我保證賺來的錢夠你在新疆買個別墅,他都不信。結果刀郎3年的數字版權,為太合麥田唱片公司創造了2000萬元的收益。

  目前,手機音樂、彩鈴等業務是電信業增值服務的增長點,其收入主要構成為:用戶月租、包月和收費下載。但版權方能收到使用費的只是收費下載這一項,這一項的分配比例大致是:電信企業15%,服務商45%,版權方40%。如果這一分配比例能落實,音樂版權人自然沒有異議。但電信企業普遍不開放後台數據,下載量究竟是多少,內容提供方是難以確知的。中國音像協會的一份報告稱:事實上,絕大多數收入都被電信企業拿走了,版權方(內容提供商)的收入,不會超過總值的5%。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音樂人說,電信公司的音樂排名都需要花錢去買,否則就不給你推介,“這其實就是回扣,只有交了回扣,你的歌才能進入排行榜的前10位或前20位。”

  儘管這種做法明顯不合理,涉嫌違規甚至違法,但是由於音樂權利人手中的版權過於分散,單個唱片公司實力太弱,在面對中國移動等數字音樂的主力發行渠道時,音樂版權方幾乎徹底喪失了議價權。

  宋柯表示,希望通過唱片工作委員會把唱片公司團結起來,如果唱工委手中的版權占到全部版權的40%,那麼唱片業就有實力向渠道方和使用者要求至少40%的分成。這兩個40%成為宋柯新的奮鬥目標。

  而在許多音樂人眼里,互聯網公司的做法比電信企業更為惡劣。許多網站和搜索引擎通過提供免費下載和MP3搜索,賺取廣告費和流量費。雖然近年來在唱片公司連續發起的訴訟攻勢下,互聯網企業有所收斂,但是各地法院對著作權法里的避風港原則理解不一,相關訴訟有贏有敗,高昂的律師費和偏低的賠償,使音樂權利人難以有效維權。

  “電信企業說,我們也很困難,也沒賺錢。但問題是,如果說音樂不重要,沒有價值,那麼電信企業取消音樂頻道,搜索引擎掐掉MP3搜索,別去賺那個流量費,不就完了。”鐘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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