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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八次陳江會推延看岸分歧及馬政府考量

http://www.CRNTT.com   2012-06-25 08:40:01  


 
  不過,香港中通社則引述“消息人士”指稱,北京從未答應刑事或行政拘留台商時,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台灣家屬,因為這已屬“超國民待遇”,與大陸今年三月剛修訂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內容不符。大陸只能答應到“國民待遇”的程度,即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家屬。而台方在談判進程中,始終認定大陸最終將接受台方要求,卻沒設想到,人身安全問題涉及大陸公安、司法等各單位職權,整合上原就困難重重,還需各省政府配合執法。現在面臨會談延期,顯示當初預期可達成的目標過於樂觀,或許也過於一廂情願。

  海峽兩岸的“各自表述”,折射出幾個問題:其一、儘管海峽兩岸都有意著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良好意願,但由於兩岸的法律體系及規範確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不可能一躑而就。就這次分歧而言,兩岸之間就存在著嚴重的法律衝突,這在日後兩岸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踐活動時,還將會凸顯出來。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體系方面,兩岸有許多差異。儘管大陸方面正逐步向國際慣例接軌,包括採納了“無罪推定論”、“刑罪法定主義”、“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等,但畢竟還有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內陸偏遠地區法治意識較為薄弱的地方,即使是屬於直轄市的重慶,在薄熙來、王立軍大搞“打黑”期間,就有不少脫逸法制軌道,“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做法。另外,某些地方政府為了保護與台商合作的當地國有企業,也不排除在處理商業糾紛的過程中,使用了向當事台商扣上各種嚇人的“刑事犯罪”大帽子的手法。

  這也正是雖然中國已經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但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審議通過了對《經濟文化社會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並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而至今仍未能通過對《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範,未能符合這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

  而與此同時,台灣地區雖然並不具有聯合國成員的資格,但無論是陳水扁還是馬英九,都一直有意利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來作為參與聯合國活動的“敲門磚”,故而由“立法院”通過了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並聲稱要將之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台灣當局之所以如此“有恃無恐”,就是認為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當然還有有關民主選舉方面的規定),已基本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因此,台灣方面對是以自己的《刑事訴訟法》,及“立法院”通過批准書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拘捕犯罪嫌疑人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來比照衡量“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相關內容的。這就與大陸新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存在著嚴重的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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