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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遭輪奸幼女之母被勞教”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57  


  
三問:受害人為何只得到20萬元賠償? 
 
  20萬還算是諸多案例中賠得多的

  2005年,河南省淇縣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司法幹部將一位12歲女孩領到家中救助撫養,卻多次對被救助的女孩實施性侵犯。最終,被告人路某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948.6元。2010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宋山木強姦案有了一審判決,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經濟損失4205.87元。

  有律師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強姦案件的民事賠償一般很少。”所以賠償20萬其實還算是多的。
 
  20萬是在怎麼算出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被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也就是說,被強姦者受到的身體損害如果需要治療,那麼治療相關的費用能獲得賠償,這部分賠償額需要拿著誤工費用證明和各種具體支出的發票來計算,本案中的20萬就是這麼算出來的。被強姦者如果不需要治療,那麼理論上可能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

  很顯然這是荒謬的!強姦案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受到的損害顯然不只是、甚至可以說主要不是肉體上的,肉體以外的損害難道不應該賠償?當然應該,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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