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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宗海:兩岸或可以“和平宣言”取代“和平協議”

http://www.CRNTT.com   2012-12-21 10:17:25  


 
可參考朝韓、西德和北愛案例

  為了促成這項“和平宣言”,我們也可以參考很多分裂國家的例子來擇取其中間具有“和平發展”的精神:

  一、朝鮮前領導人金正日和韓國前“總統”盧武鉉在2007年10月4日曾共同簽署了《南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的宣言》,《宣言》涵蓋了政治、軍事、經濟和法律等八個方面的具體內容。朝韓在宣言之後,經濟和旅遊業的合作與開發,比預期的來得快速,而且還因在經濟層面的緊密合作而加速雙方在政治及軍事層面的良性互動。

  二、西德曾在1966年3月25日單邊宣布《聯邦政府裁軍暨保障和平文告》(簡稱為“和平文告”)。在這文告中,西德對其“友邦”國家以及東歐諸國宣稱,將不再使用武力解決德國統一問題,只用和平的方式來達到其統一的目的。本來此宣言並沒有對東德發出,但事後在東德政府的要求下,西德聯邦政府也同意其效力及於東德。

  三、愛爾蘭共和軍政治代表新芬黨領導人亞當斯和天主教溫和派領袖約翰.休姆(在1998年獲頒諾貝爾和平獎),於1993年聯合宣布了一項和平計劃。1994年8月31日,在北愛爾蘭進行了長達25年的暴力活動後,愛爾蘭共和軍發表聲明,宣布從午夜起實行“無條件的和不限期的”停火,這為北愛爾蘭問題的“公正和永久的解決”提供了機會,也導致了1995年2月22日,英愛兩國政府宣布達成“新框架協議”的結局。

  這些例子當然不盡然與兩岸現今的情況完全相符,但某些發展則足可作為兩岸參考。譬如說,鑒於雙方尚陷於相互信任不足、而且敵對狀態尚在持續之際,一份“和平宣言”很可能就消除了相互之間的重大衝突,並能促進雙方在經濟,社會甚至於軍事上的合作與和解,最後並達成了相互簽署“和平協議”的結局。

  最重要的是,參考這些例子,最好去除內中“國與國的關係”的內容,以及一些會觸及兩岸“現行規定”的底線。而且最好都能由各自單邊宣布,而非聯合聲明,這樣才能避免要為兩岸政治作定位的困擾。須要提醒的是,唯有這樣的“過程”,才會為今後和平協議的簽署結局,鋪下一條平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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