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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中國機構改革為什麼要向社會分權?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09:06:38 |
中國現在正在進行的事業單位的改革,實際上也可以在法定機構這個概念構架內進行。事業單位就類似於法定機構,只不過是較之法定機構,事業單位更靠向政府。中國的事業單位設置基本上參照公務員系統,是政府的延長。事業單位實際上可以通過改革轉型成為法定機構。儘管政府仍然可以向法定機構撥款,但法定機構則可以獨立操作,引入市場機制,從而提高運作效率。從香港和新加坡的經驗看,設立法定結構是政府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有效方法。 也應當意識到,政府向社會分權並不意味著政府和社會完全不相關了。恰恰相反,政府一方面從直接控制和管理社會退出,另一方面也必須對社會力量和社會組織進行規制,實行法治。不能天真地假定社會就是好的。人們需要的是一個好社會,而不是壞社會。恐怖主義、邪教、黑幫等等都不是人們想見到的社會力量。如同政府會犯錯,社會也同樣會犯錯。因此,正如在經濟領域政府要規制市場一樣,在社會領域政府也要規制社會力量和組織。就是說,政府在實行向社會分權的同時,必須建立起一整套規制社會的制度。規制社會是“大部制”改革的有機部分。 分權和立法監督社會過程並行 現在一些地方開始實驗向社會分權,但是如何通過立法來規範社會和監管社會,還沒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這種情況必須改變。人們可以從早期經濟領域的分權學到很多經驗教訓。中國的經濟分權主要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改革開放之後在國有企業之外發展出來的民營企業。第二種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放小”的產物,也就是原先中小型國有企業通過“民營化”演變成為民營企業的部門。第三種就是國有企業內部的分權,就是權力從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但是在所有這些領域,權力分到企業了或者地方政府了,但中央政府對企業的監管沒有到位。結果造成了大量的企業經濟行為,和社會整體利益背道而馳的情況,例如大量的毒食品、違規生產、不安全等等。當然,這些現象的產生也並不符合企業本身的利益。如果分權和法治基礎之上的監管同時進行,這些情況可以得到控制,甚至避免。等到企業在沒有監管的情況發展成長起來之後,政府再要去實行監管,就會面臨巨大的困難。現在面臨的就是這樣一種局面。 社會領域也會是一樣的邏輯。如果當社會力量成長起來之後,再去立法規範和監督它們的活動,那會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各國的經驗都是如此。中國本身也有這樣的情況。例如互聯網的實名制制度。如果一開始就要求實名,什麼困難也沒有。但現在等到互聯網已經壯大,再要去實行實名制,不僅很困難,成本也極高。今天的情形就是這樣。不僅企業(互聯網公司)反對這樣做,顧客(社會成員)也反對這樣做。前者是為了商業利益,而後者則傾向於把實名制視為是政治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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