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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讓民眾看清劉志軍的罪與罰

http://www.CRNTT.com   2013-04-15 15:23:25  


 
新聞鏈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情節特別嚴重

  2013年04月11日09:16 來源:鄭州晚報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據新華社電 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10日已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該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小知識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節選):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劉志軍案相關進展

  2011年2月12日:劉志軍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1年2月12日:中央已決定免去劉志軍黨組書記職務,盛光祖接任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劉志軍的鐵道部部長職務

  2011年3月: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已被停職審查

  2011年6月22日:中紀委稱劉志軍案仍處調查期間

  2011年6月:原南昌、呼和浩特兩地鐵路局長邵力平、林奮強被調查

  2011年12月28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稱劉志軍張曙光對7.23動車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

  2012年5月28日:中央開除劉志軍黨籍,認定其道德敗壞

  2013年4月10日: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提起公訴

  劉志軍過往語錄

  劉志軍2010年在廣州春運現場回應乘客實名制質疑:

  實名制之所以要試點,沒有全面推開,就是因為有相當一部分旅客同意,也有相當一部分旅客不同意,我們是順應了部分旅客的民意。

  劉志軍在部署鐵路反腐工作時說:

  領導幹部要管好親屬,不利用自己的影響謀取私利;管好下屬,有不好的苗頭及時提醒、敲打;有黨性原則和法紀觀念,不能幹的事情堅決不幹。

  劉志軍2007年回應買票難問題:

  再過三五年,隨著鐵路快速客運網的建成和技術裝備現代化的實現,不僅買票難將得到基本解決,而且旅客乘火車出行會更加舒適、快捷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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