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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震遠:兩岸軍事互信可以成功建立

http://www.CRNTT.com   2013-08-25 00:17:35  


 
  既包括兩岸具體的“軍事互信”,更包括兩岸廣泛的“安全互信”和“政治互信”,這一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兩岸關係特色,將不僅在最終建立的“機制”中得到表現,而且在“機制”的建立過程中就將得以表現,並將在這一過程中發揮十分重要的積極影響。儘管現在台海局勢大為緩和,但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在台灣島內仍然是高度敏感問題,令執政者望而生畏,從而實際上難以開展。但相對而言,某些前述“安全互信”、“政治互信”措施,卻似乎具有一定可行性。例如,“共同救助海難”實際上就已經展開,進行了幾次聯合演習。這使人們受到啟發,即在廣泛的“安全互信”和“政治互信”範疇中,總是可以發現具有可行性的項目而先行先試,從而帶動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建立。當然,兩岸執政者,特別是面臨質疑的台灣執政者的膽識、勇氣和智慧,是決定性的因素。

  堅持以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為“機制”的保障

  已經建立的各個軍事互信機制,無例外地都包括了相應的監督、仲裁機制。尤其值得重視的是,這些監督、仲裁幾乎全部由當事雙方之外的勢力實施,即監督、仲裁來自外部。唯一的例外是當年華約與北約建立的歐安機制中的監督、仲裁機制,不是來自外部。原因應該是,沒有外部力量能夠對華、北約,以及它們之間的糾紛實行監督、仲裁。可以預料,未來建立的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當然包括相應的監督、仲裁機制,但肯定不是由兩岸之外的任何勢力對之實施。這是兩岸關係的特點決定的,是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又一個重要的兩岸關係特色。

  各種軍事互信機制中包括的監督、仲裁機制,有兩個方面的功能。其一,處理、協調由於違規行為引發的雙方糾紛,甚至衝突,以保證機制的正常、穩定運行;其二,防止機制被嚴重破壞,以避免機制的失效。在這個意義上,未來建立的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需要包括監督、仲裁機制。幾乎所有已建立的軍事互信機制,都由當事方之外的勢力實施監督、仲裁,是由於這些機制,都是在外部勢力的參與、推動下建立的,很多情況下,外部的參與、推動甚至有決定性影響。但是,兩岸的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建立,將只是兩岸共同努力的成果,沒有,也不可能允許兩岸之外的外部的參與。所以,未來建立的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中的監督、仲裁機制,將不會、也不允許由兩岸之外的勢力對之實施。對於大陸方面而言,決不允許、不接受外部勢力插手、干涉台灣問題,是1949年以來始終堅持的最基本原則。在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建立,及其監督、仲裁方面,將必然繼續堅定地堅持這一原則。至於台灣方面,雖然長時期以來一直希望美國插手、干涉兩岸關係,但實際上並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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