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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暴力結構的新變化

http://www.CRNTT.com   2013-10-12 09:56:22  


 
  有必要承認這一點:普通人,尤其是沒有防禦傷害能力的弱者,無辜地用安全甚至生命,為中國的一些問題、一些人的處境、一些人的心理埋單的時代,已然來臨。倒在河南安陽公交車、成都大街上的無辜或勇敢的人們,以生命為代價,正在作出這種警示。

  國家力量,整個社會,因此面臨著極大的考驗。

  面對這些問題,理性地澄清它們的發生邏輯是十分必要的。

  社會的運行會產生成本,而在問題很大時,成本包括了人們的安全、財產和生命。由於強者具有更強大的防禦能力,這些成本,往往就是由沒有防禦能力的弱者來承擔。換言之,就製造傷害、製造暴力的溫床而言,中國社會中的強者和弱者,在責任與成本分攤上,既不對等,也不公平。

  基本上,普通人,要無辜地為現在的三種情況用安全甚至生命埋單:1、強勢群體在利益分配上對弱者的剝奪所產生的社會怨恨;2、社會底層“生存與心理競爭中的失敗者”對社會的殺戮式攻擊;3、一些心理、性格畸形者,以對社會的殺戮來解決自己的心理、性格問題。

  可以看到,每發生一起所謂的“報復社會”的大規模殺傷性事件,比如陳水總縱火燒公交車,比如成都的公交、大街殺人,輿論千篇一律地把問題指向“體制”、“社會”,是一種思維的懶惰,因為3的情況就不符合這種話語,2往往也不是。

  這類話語很容易就會預設,任何一個在公共空間中,超出了純粹的刑事犯罪範疇的暴力事件,都有一個“體制”和“社會”的背景,這些事件的發生邏輯可以追溯到這些背景,從這些背景中得到解釋。

  這是毫無意義的。我們的任何一種社會行為,都可以找到背後的社會背景,而在當下,要找到體制背景也相當容易。但背景只是可能會影響到行為發生或不發生的或強或弱的因素,邏輯上,並不能說就是它導致行為的發生。換句話說,在邏輯上,社會的背景,和一個人的殺人,是兩個獨立的事件,不可硬性地扯成因果關係。

  這是認知上的錯誤,它會帶來嚴重的後果。把責任推給“體制”和“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其實恰恰迎合了行凶者的心理需求:把責任給推出去—他們行凶前,為了突破心理障礙,能夠下得了手,第一件要幹的正是這個事情。輿論合理化了他們的行為,和他們強迫自己所產生的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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