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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學者:承認台灣“治權”有利有弊

http://www.CRNTT.com   2014-05-24 00:16:03  


 
  兩岸在處理台灣治權問題的實踐經驗

  由於風險過大,大陸在承認台灣擁有“治權”和“互不否認治權”上必然會非常慎重。但另一方面,正視和處理台灣治權問題又有現實的必要性。所以在處理台灣治權問題上,既不能過度放開,也不應完全保守。最好的辦法是從既有的兩岸實踐經驗中尋找解決問題的思路。

  在過去幾十年裡,雖然大陸沒有直接處理台灣的治權問題,但是在一些兩岸問題的處理上都涉及到“治權問題”。特別是進入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期以來,有了不少新的做法。比較重要的是以下三個實踐。

  1、兩岸對於台灣當局涉外活動的安排

  就完整的意義來說,治權包含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自衛權和外交權。如果對這些治權進行劃分,大致可以分為“內部的治權”與“外部的治權”兩個部分。長期以來,台灣的內部治權實際上歸台灣當局所有,大陸不進行干預,但是台灣的外部治權為大陸所掌控。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這些國家同台灣簽定航約要事先征得北京的同意,同台灣來往要向北京承諾是“非官方的、地區性的、民間性質”,極少數國家在對台軍售、邀請台灣領導人訪問之類的事情上違背了它們對中國政府的承諾,但它們做了這後還要就這些問題同中國政府交涉並在不同程度上採取補救措施。凡此種種,都是中國政府對台灣行使外部治權的表現。

  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台灣在“外部治權”上有很大的收穫。2009年5月,應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的邀請,台灣衛生署長參加了第62屆世界衛生大會。2013年9月,受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的邀請,台灣民航局長參加了第38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這些都是台灣獲得外部治權的重要體現。但是這並不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零和博弈,而是一個雙贏的格局。一方面,台灣獲得外部治權,而另一方面,這一成果並不為台灣所獨享,而是由兩岸共享,兩岸通過協商而共享了台灣的外部治權。

  2、大陸對於台灣法律的處理

  由於大陸不承認台灣當局,所以長期以來對台灣的法律也採取否定的態度,在涉台法律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儘量適用大陸法律,盡少適用台灣法律,如果遇到完全不適用大陸法律的案件,則不予受理”的默契。直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才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間接承認了台灣司法機關審判的法律效力。在此後10多年裡,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釋,認可並執行台灣法院依據台灣法律做出的民事判決。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轉變了過去大陸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排除適用台灣法律的立場,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這同樣是一種“共享”的思維,是兩岸非主權意涵的公權力合作的新模式。一方面台灣的民商事法律為大陸司法機構適用,其治權能力獲得大陸的進一步承認。另一方面,法律的產生有制定和認可兩種方式,其中認可是指國家機關對於社會上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或行為規範,賦予法律效力。大陸根據兩岸交往的現實需要,確認台灣法律中的某些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一種認可,是自主立法的表現,是行使治權的表現。所以國家司法機關適用台灣法律,是兩岸以“享”的方式來處理台灣的司法治權。

  3、國台辦和陸委會的聯繫溝通機制

  長期以來,兩岸無法進行直接的官方互動,而是通過“兩會”這種民間模式間接進行。今年2月11日,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和台灣陸委會主任王郁琦在南京會談並正式互稱官銜。台灣輿論普遍將此解讀為兩岸官方互動,解讀為兩岸政府與政府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繫機制,並由此推斷,台灣的“治權”開始獲得大陸的承認。但是實際上這裡並不是一個簡單的誰得誰失問題,而是一種雙贏和共享的思維。

  張志軍主任稱呼王郁琦為“主委”並正式會談,標誌著台灣陸委會這個官方機構被大陸正式承認。與此同時,大陸以承認台灣陸委會的方式建立兩岸共同認可的一個聯繫溝通機制。通過這個機制,兩岸雙方可以就兩岸形勢、政策交換意見,就敏感的政治定位問題進行討論。換句話說,大陸對台灣陸委會的承認不是直接將“承認”給予台灣,而是給予兩岸溝通機制,在這個機制內承認對方的治權,實現兩岸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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