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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何密集反壟斷?

http://www.CRNTT.com   2014-08-20 09:46:21  


 
  “實施反壟斷並不意味著我們擠壓外資在華的發展空間,但像以前那樣給予外企‘超國民待遇’的情況確實需要扭轉了。”在白明看來,洋品牌獲得市場溢價本無可厚非,但靠壟斷獲得超額溢價,間接讓其他企業進行非正常折價,並不是公平競爭的體現。

  “公平既是對洋品牌的保護,也是對民族品牌的保護。讓公平競爭成為一種常態,無論外資、內資都要受到約束,進一步規範市場,形成更公平的競爭環境。”白明說。

  白明認為,此次反壟斷風暴過後,一些行業的市場格局勢必會產生變化和調整,但會是健康良性的變化。“一些企業應通過提高質量、服務和技術等重新確立市場地位,而非壟斷。”

  “市場上,政府只是一個裁判員,不吹愛國哨,誰涉嫌違規就調查誰。”白明指出,未來,市場集中度高且容易限制競爭的產業以及上下游一體化程度較高的產業也應該是反壟斷調查的重點,如生產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專利產品、專用設備的企業。

  在戴龍看來,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經濟秩序需要靠法律,但法律並不是唯一的手段。他說,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除了反壟斷法外,“國有企業民營化、對壟斷企業價格放開以及導入競爭”等改革都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有效措施。

  戴龍說,中國現在正推進一系列改革,如簡政放權、行政壟斷行業的價格放開等,這些改革對促進中國市場公平交易有著深遠的意義。

  反壟斷法還需要不斷完善

  文章稱,在學界,反壟斷法常被比喻為“經濟憲法”,但戴龍等學者認為,中國當前並不適合確立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地位。從發展水平來看,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還不算發達,很大程度上還處於過渡轉型時期,制度建設和法治水平還有待提高,完全把反壟斷法確立為中國的“經濟憲法”,無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從實踐層面都還不成熟。

  戴龍強調,這並非否定反壟斷法的作用,反壟斷法在中國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會逐漸提升,最後達到非常重要地位。

  他認為,中國反壟斷法的出生時間較晚,無論從法律的內容還是執法機構的設置上都呈現出“年輕化”的狀態,作為打擊市場壟斷行為的法律准繩,提高反壟斷的執法效率和完善法律內容更為迫切。

  戴龍告訴記者,反壟斷法在立法時就存在很多妥協或遺憾,實施6年來,許多專家都認為應對一些內容進行細化和修改。

  首先是對執法機構的調整。目前,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中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監管,國家發改委負責價格壟斷監管,工商總局則負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監管,三個機構各司其職。在戴龍看來,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有著本國國情特點,但從理論上和發達國家的實際經驗來看,一個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法效率、標準和節約執法成本方面都會優於目前這種形式。

  “在反壟斷法沒頒布之前,中國商務部、發改委和工商總局分別負責‘企業併購審查’、‘市場價格’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監督。最終選擇針對既有的執法現狀,特設了一個反壟斷委員會,從法律上給反壟斷委員會定義的職能是指導、組織、協調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但這種架構不適合長久存在。”戴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戴龍認為,除了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能需要提升與重新協調外,在實體法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點。

  就反壟斷法的第二章“壟斷協議”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同第十五條的關係來說,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對於禁止的壟斷協議的規定本身沒有不合理之處,這些協議行為在西方國家早被看做是惡性違法的壟斷行為,是無需經過縝密調查就可以即刻定性為違法。但由於中國反壟斷法在第十五條中規定了七點不適用情況,就使得這些行為都需要經過複雜的調查取證,自然會降低中國反壟斷機構的執法效率。

  “反壟斷法的第十五條規定了很多的豁免理由,這些理由太過寬泛靈活,實際上是增大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會導致反壟斷執法的不確定性。”戴龍希望在反壟斷調查越來越頻繁的將來,法律的修訂要盡快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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