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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國際法律戰,中國如何勇爭勝利?

http://www.CRNTT.com   2016-06-06 00:08:17  


 
  在國際仲裁中,仲裁員的選任對於案件審理的導向與最後裁定結果有著微妙的作用。 

  首先,如果一方根據仲裁員的背景、觀點、經歷等因素,選任了一名更可能接受己方觀點的仲裁員,那麼他(或她)在裁決過程中可能影響另外仲裁員的觀點。事實上,當事方單方任命的仲裁員與其他仲裁員(如當事方合意任命或第三方指定的)存在某種微妙的差異,在爭議較大、雙方觀點勢均力敵時,這種差異可能發揮深遠的決定性作用;再配合爭取其他三位合意仲裁員中的一位、兩位甚至三位的選任,會對仲裁結果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其次,少數派仲裁員有力的反對意見會促使其他仲裁員更審慎、全面地對待一方觀點,從而在整體結果和說理上,引導最終裁決向有利於該方的方向上傾斜。

  最後,即便少數觀點不被采納,少數派依然可以撰寫反對意見。附隨在裁決之後的反對意見,可以為反對多數裁決意見的觀點提供了一個相對權威的理論支持和法理來源。這可能會對未來類似案件的仲裁庭產生事實上的說服和影響作用,為問題的爭議創造空間,有利於為日後爭取在其他案件中改變,甚至推翻之前的不利裁決,在輿論上盡量爭取國際社會的同情,並進一步配合該方整體戰略的實施。

  值得借鑒的是荷蘭訴俄羅斯的“北極日出號”案。該案中俄羅斯也採取了不參與仲裁的策略。國際海洋法庭應荷蘭申請,在俄羅斯缺席的情況下發布了臨時措施命令,然而在這份臨時措施命令附件中,俄羅斯籍法官Golitsyn明確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法庭應基於該案缺乏可受理性駁回荷蘭的申請。

  雖然在臨時命令階段,俄羅斯籍法官非爭議方單方選任的仲裁員,但在此問題上同情、支持俄羅斯立場的反對意見,恰恰為法律問題的爭議創造了回旋空間,客觀上有利於配合俄羅斯國家戰略,為其爭取有利的國際輿論提供了一定的間接法理支持和助力。

  2.中方可以請求保密仲裁,盡量減少損失

  國際仲裁中,對仲裁程序性安排,仲裁庭通常堅持高度重視爭議方自治的原則(party autonomy),一般以保密審理為原則,公開審理是例外。國際常設仲裁法院的《2012仲裁程序規則》並沒有強行公開仲裁程序的要求,而爭端當事國一般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選擇不公開。然而,本案中“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規則》第16條卻規定本次仲裁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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