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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豪語中評:人大釋法壓抑港獨生存空間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11 00:06:00 |
對於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質疑,陳志豪反駁說,《基本法》規定人大釋法屬於香港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其與司法獨立的精神並無衝突及矛盾。以下是專訪全文。 中評社:如何評價今次人大釋法? 陳志豪:今次人大釋法的水平相當高。釋法的每一條條文內容,都十分合理。例如其中提到,宣誓的過程一定要很嚴肅,並且要很完整、準確地讀出誓詞,尤其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其中還提到,如果宣誓人不能莊嚴、完整和準確地讀出誓詞,那就是拒絕宣誓、宣誓無效,之後宣誓人就會即時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 這一系列的規定其實是十分合理的。作為立法會議員等香港的公職人員,憲制上有要求要進行“依法宣誓”,今次釋法就何謂“依法宣誓”作出解釋,其本身的做法及釋法的內容都十分合理。即使是反對派,難道會反對必須完整、莊嚴、準確讀出誓詞的要求嗎?法律上是不容許這樣做的。 當宣誓人拒絕宣誓的時候,就會違反《基本法》第104條。而今次釋法亦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一釋法內容表明,如果不符合有關條件,相關人士就會即時喪失議員資格,並且不會獲安排補誓。 這一規定維護了《基本法》本身的尊嚴及公信力。如果可以隨便宣誓、玩了一輪之後,再獲得重新宣誓、補誓的機會,那其實是對《基本法》的一種踐踏,並且會令《基本法》的權威性和尊嚴受到損害。 現在通過釋法規範了只可宣誓一次,除非是無心之失,那麼就令反對派不夠膽在宣誓的環節“玩嘢”,一定要很忠實執行《基本法》第104條的要求。 今次釋法高水平之處在於,釋法的內容對於即使是反對派、即使是反對釋法的人而言,最多只可以反對釋法的做法,但是釋法的條文和具體內容,基本上無從反駁,因為整體的內容合情、合理、合法,是人之常情,內容上無得挑剔。 中評社:今次人大釋法對於將來處理“港獨”問題有何啟示或意義? 陳志豪:根據今次釋法內容,如果宣誓人按照《基本法》第104條完成依法宣誓之後,又再違反誓言中的法律承諾,那麼宣誓人相應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涉及發假誓、作出虛假聲明等。 根據《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既然進入了立法會,進入了既有的政治體制,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就必須接受《基本法》第一條的條文。如果進入了立法會、成為了立法會議員,然後宣揚“港獨”的主張,即“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分離的一部分”,那麼很明顯就跟《基本法》第一條相抵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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