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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答中評:特赦或讓香港社會衝突更趨烈 | |
http://www.CRNTT.com 2017-04-19 00:16:32 |
馬恩國指出,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行政長官有權力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這項權力的行使是有前設的。其前設施受特赦或受減刑之人必須已被法院定罪。行政長官是沒有權力去干預律政司起訴, 亦沒有權力去指導法院判案。 所以在起訴和判決之前行政長官在48(12)的權力是不可行駛的。 “現時很多佔中參與者既未被逮捕,更遑論被檢控。要談及行使48(12)的權利言之尚早。”馬恩國說。 馬恩國又指,根據外國判例,行政長官或君王通常只會在社會都同情的被告被判嚴厲刑罰的情況下才使用特赦權。特赦權似乎並沒有被使用來解決政治糾紛的先例。當然,若果行政長官要使用此權力來赦免政治糾紛犯人所犯下的刑罰亦無不可。 但馬恩國強調,若此例一開,政治訴求可能就會越演越烈,衝擊會越來越嚴重, 因為人人都可以有希望政治活動中所犯的刑罰始終都會被特赦。 馬恩國反問,若果此次因為要修補撕裂而特赦,下次佔中或者其他公眾遊行活動而犯法被檢控者,是否都特赦?他認為,若果這樣公安條例就會蕩然無存,公共權益和市民不受滋擾和享有安定社會的權利就會蕩然無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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