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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陳建強談基本法在港的實施 | |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11:08 |
至於張德江委員長的講話,是就一國兩制和全面管治權問題作出一個完整闡述,重申一國兩制初衷的辯證性與雙重性,一方面是保障香港繁榮穩定,另一方面是保障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他重點指出,在一國兩制下,國家利益是“一國”之本,設置“兩制”在於保障和促進國家發展。而中央與香港的權力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而非分權關係,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權力,中央絕不能對港獨視若無睹。他強調,香港應切實履行基本法關於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責任,堅決遏制任何危害國家統一的行為和活動。 基於政治倫理和憲制原則,全面管治權是中央對領導特區管治的基本權力和責任,不存在管多少的問題。至於如何管?特區的自治範疇,特區可提意見,但由中央全權決定。 中評社:那你認為,張德江的講話是否意味中央有意收緊香港的高度自治權? 陳建強: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力),但這些權利都受到中央不同程度的監督限制。在行政權方面,特首和主要官員皆需得到中央政府任命,同時特首需要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在立法權方面,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只要人大常委會認為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便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到底法律是否算是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港關係條款,符不符合有關要求,按《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有最終解釋權。至於司法權方面,中央對特區包括司法機關在內享有全面管治權,還體現在對基本法的解釋方面。 將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對立起來,完全是一種錯誤的認識。需強調,高度自治權本身就是建立在中央全面管治權承認的前提之下,需要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授予、保障與監督,現在不是自治權失去保障或被收緊,而是有人故意曲解基本法,讓自治權無限擴權,意圖令中央權力受到干擾壓縮。 全面管治權的提出,根本不意味中央對港政策有何調整變化,只是重申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的常識性內容。之所以強調管治權的“全面”,是因為現在香港存在部分對高度自治權和一國兩制的認識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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