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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借貸 如何才能合法化?

http://www.CRNTT.com   2008-11-26 11:50:44  


 
  門檻漸放寬 

  隨著民間金融的日趨活躍,多年來關於是否要支持民間金融發展的爭論在體制內的認識也漸趨正面——規範、有序發展的民間借貸有利於打破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一方面,民間金融本身的地位在改變,就其資金規模來說,保守的說法是三、四萬億,激進的則說已近10萬億。如此大規模資金量的存在,在金融市場的影響力不容小覷。”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主任楊濤分析說。據央行調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我國民間融資規模逐漸擴大,樣本企業民間借貸戶均餘額由54.3萬元到74.1萬元,增長36%;樣本自然人民間借貸戶均餘額由1.1萬元到1.6萬元,增長45%。 

  楊濤說,越來越多的民間資金不通過銀行體系進行流動,使得通過銀行體系執行的宏觀貨幣政策效果開始弱化,這種狀況在近幾年越來越被宏觀部門所關注。如何通過規範有序運作,將民間金融合理合法地納入金融體制總體運行中,已經列入央行議事日程。 

 更為重要的是,作為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供血”作用。同時也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填補了正規金融不願涉足或供給不足所形成的資金缺口。 

  一邊是急等錢過冬的中小企業被攔在銀行高門檻外,一邊是民間借貸火 
爆,在這種情況下,央行著力推出《放貸人條例》,希望通過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無疑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如果說,今年5月央行聯合銀監會開展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只是央行規範民間信貸、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前奏’,那麼《放貸人條例》則是更大的一次金融突破。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將進一步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堵住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真正發揮作用。”趙錫軍認為。 

  宜“疏”不宜“堵” 

  長期游離於正規金融之外的民間借貸,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予以引導和規範。 

  楊濤表示,對待民間金融,宜“疏”不宜“堵”。當務之急是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形成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完善多層次融資體系,并有效防範相關風險。把合理的民間融資活動——即所謂灰色民間金融——規範化,“保護起來”,壯大開來;另一方面,堅決打擊非法金融組織,即所謂黑色民間金融所從事的非法金融交易行為。 

  《放貸人條例》如果能盡快出台,無疑將動員更多的民間資金投向銀行關注不到的地方,解決中小企業的燃眉之急。不過,如何防範利用該條例進行非法集資,如何對個人放貸規模實施有效監管等問題值得進一步關注。 

  據介紹,為防範風險,央行將該項業務的准入門檻設定在千萬元以上。同時要求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做到“只借不收”;公司老板和高管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專家普遍表示,該條例的實施可能會對未來央行的監管帶來一定難度。對民間借貸法律地位予以承認,并非“一放了之”;恰恰相反,承認之後,政府對其監管更應該“到位”而不是“缺位”,這將對我國金融業監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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