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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紅漫:國企‘腐敗窩案’擊中體制軟肋

http://www.CRNTT.com   2009-02-27 09:11:42  


 
  事實上,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就是通過構建“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管理層”的體制架構,最終形成了有效激勵與約束機制。縱觀成熟市場經濟體的企業架構,以美日英德為代表的企業制度,固然在細節上有所變化,但是權力制衡的原則卻從未缺失。而實現權力制衡的關鍵並不在於形式上是否完備,而在於權利人利益伸張是否能够得到真正體現。遺憾的是,國有企業恰恰在這一問題上存在內生性的不足。 

  從形式上看,國有企業具備了現代企業所需要的所有管理約束機制,甚至較之傳統模式要更加複雜。但問題的關鍵在於,無論表面形式如何,國有企業最終所有人虛置的問題卻無法得到實質性解決。國有企業在名義上歸屬於全體國民所共有,但是國民並不擁有直接參與監督管理的機會,只能通過代理機構,比如國資委或者地方政府代為行使所有權。由此,在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上出現了複雜的“雙重委托代理”問題,即國民委托權利給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再委托權力給國企高管。委托和代理之間的效率問題,始終是現代企業理論的難題,因為代理人很容易侵蝕委托人的利益,而國有企業的“雙重委托代理”關係,更加把其中的弊病演繹到極致。 

  就以國企窩案為例,與民營企業股東直接介入企業戰略管理不同,國企的董事和高管都不是企業的實際股東,因此很難以企業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為追求。反之,企業高管很容易把任職期間個體利益最大化作為目標,這是委托代理弊病之一。弊病之二,形式上的所有者代表,比如各級國資管理機構,同樣只是一個代理機構,儘管他們承擔著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行政任務,但是完成任務的效果卻很難和個人利益直接關聯,由此導致的結果就是監管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大於實質,一旦企業內部高管就違法意願達成一致,外部監管往往就會失效,所謂的“窩案”就此產生。 

  隱約曝光的“國企窩案”所暴露的正是這一問題。公眾作為國有企業的真正所有人,完全有權力提出如下疑問:相關國資管理部門為何沒有事前發現窩案的蛛絲馬跡?看似嚴謹的企業規章、法規約束為何會形同虛設?由此可見,從長期看國企管理中出現問題並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在“亡羊”之後,羊圈門卻依然洞開。(作者馬紅漫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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