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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組織發展的一個重要契機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19 11:50:04 |
汶川地震後,許多民間組織和志願者迅速奔赴災區,自發地參與拯救行動,成為救災重建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面對這股強大的民間力量,地方政府一開始並不適應。 由於災情超出原先的預計,民間組織和志願者得以迅速在政府之外的空間地帶出現,成為政府主導的救災體系中的有益補充,開始被地方政府接納,發揮其在救災重建的獨特作用。 有學者認為,此次汶川大地震可能是中國民間組織發展的一個重要契機。日本民間組織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發揮的積極作用,喚起了全社會對民間組織的重視,轉變了日本政府對國內民間組織採取的謹慎和限制的態度。在民間組織的直接參與和大力推動下,日本1998年通過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促進了民間組織的發展。 此次汶川大地震的災後重建中,中國政府在動員、引導、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力量和將民間組織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納入公共物品供給機制等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為我國民間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人們一直認為,政府可以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也實踐了這個觀點。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包攬提供公共物品的弊端愈來愈明顯,由於信息不對稱、財力有限等原因,政府不能滿足人們多層次的多樣化的公共需求,這為其他供給機制提供了可能。而市場提供的是存在排他性技術的准公共物品,如公用事業,當這類公共物品的邊際收益大於其邊際成本,市場就存在自願供給公共物品的動力。同時,民間組織在參與者人數有限的情況下,本著相互溝通、互惠心理以及利他主義的原則,也會自願提供公共物品。由此可見,公共物品需要依靠多維的復合機制才能有效供給,政府、市場與民間組織在公共物品供給中形成了夥伴關係,密切合作,相互分工、相互協調。在一定條件下,民間組織在滿足消費者公共物品的特殊需求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方面會優於市場組織或政府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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