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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黃光裕式的問題必須從制度著手

http://www.CRNTT.com   2009-05-20 11:26:10  


 
  從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黃光裕如何能够一次次驚險躍龍門,一直活躍在香港市場,一次次將香港市場的資金騰挪到中國大陸,大概跟這內裡有莫大關系。當然從目前黃案所牽扯出來的人來看,這也僅僅只是黃發跡的一個組成部分。2006年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的行長牛忠光被拘捕後將與黃光裕勾結貸款13億元的問題全部交代了,此外還有虛假貸款、資產包內定等等問題就是證明。

  黃光裕案件再一次將一個問題擺在我們面前了:那就是我們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他們是否借此機會,與官員勾結,以不正常的手段獲得資源,化公權為私權,侵吞國有和人民的資產?更進一步而言,民營企業在中國市場經濟進程中究竟發揮了什麼樣的作用? 

  對於黃光裕和與他勾結的官宦之間的狼狽行徑我們固然不齒,我們固然也歡迎政府的介入,我們固然應該揭露和駁斥這種不法的行為,甚而對其要有痛打落水狗的勇氣和果決。 

  但我們在對黃的不法行徑予以討伐的時候,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從制度甚至體制層面來檢討黃案發生的原因呢? 

  我們在批判黃光裕們的時候,我們是否也應該以同理心的態度是正視一下我們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呢。不管我們的政府和學界怎樣定義我們的市場環境,也不管我們的經濟學家對我們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抱有如何想象。一個殘酷的現實卻是,在這個轉軌過程中的半吊子的市場體制下,大量的民營企業已經被權力和權利控制下的市場要素而侵蝕得面目全非了。 

  對於這個群體來說,現實是無比痛苦的——那些最有利可圖的市場是高度封閉的,最重要的交易要素譬如土地、信貸資金,完全是由政府控制的,要獲得這些資源,就需要尋求官員們的支援;而同時政府也制定了種種監管規章,建立了種種監管機構。基於歷史的原因,這些機構天然地偏向於國有企業。因而,如果嚴格執行監管,我們的民營企業就注定無法生存。對於這個群體來說,進入市場,就意味著必須打通權力關節;而在進入後如果想獲得生存空間則又必須支付高昂的監管租金;在物權法沒有通過以前,我們的民營企業家群體在獲取一定財富後,面對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環境前景不確定的的環境下,也必須尋求權利的保護。 

  這樣一來對於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來說,他們所要競爭的,除了在市場秩序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所都必然要競爭的產品和服務之外,還必須去競爭政府所控制的資源和官員的垂顧兼保護。而我們的民營企業家在借著攀附權力而獲得成功後,往往也會自覺的不自覺的向著依靠官商勾結而來的權力所賦予的壟斷地位而在市場高開高打成為另一類典型的尋租型企業。這正是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群體的尷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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