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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http://www.CRNTT.com   2009-06-15 11:35:20  


 
  這不只引起社會批評,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對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作出“牽強附會,羅織罪名”的重話批評。而法官在判決書更罕見地以“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作出嚴厲的指摘。如此嚴重案件,難到不應該透過交付審判的程序,追明其間真相與法律責任嗎? 

  而更重要的是,該案在當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侯寬仁作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所有的程序都在檢察官的“圈內”進行,實難不招致官官相護的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應該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緣由,透過法院,是打破檢察官同僚相護的可能性,並釋清外界質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檢察機關檢討改革的希望。 

  而這也點出了另一個制度問題:再議的權力應歸屬於那個機關?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馬英九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提出告訴,故而有“交付審判”,尋求檢察官以外機關的申訴機會。但其他的情形卻可能連這樣的救濟措施都不可得。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侯寬仁對陳雨鑫的不起訴處分。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以通常用在“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有濫權之虞。而這種“濫權不起訴”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馬英九不只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提出“告訴”,也針對陳雨鑫案“告發”侯寬仁涉嫌濫權不起訴。但前者,馬英九可以基於告訴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後者,從不起訴到再議,卻完全是由檢察機關一手掌握,並沒有交付審判的設計。真要談“制度”,我們實該好好思考,在檢察機關官官相護的風氣下,是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所謂民主,不會是要選民選出一個放棄伸張法律權利、基於鄉愿而對正義冷漠的“總統”。侯寬仁筆錄不實案,與其說是個案,不如說是縮影,是更多隱於其後濫權與筆錄不實黑幕的縮影。追明侯案真相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正義的起點,但如果連這個起點都不能跨出,所謂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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