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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乃和平協議基礎 兩岸合中國興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19 00:15:04 |
馬英九的思想是兩岸最終要統一,認為現在統一兩岸都沒有客觀條件,不需急於統一 ;不如先行經濟融合,合作共處,建立互信,為創造統一趨勢造橋舖路。這裡所說兩岸都沒有統一客觀條件,是指台灣內部統獨意識仍強烈對立,需要時間整理。兩岸社會制度更需要時間慢慢調整適應,不需為統一而統一。 就過去十多月對兩岸接觸談判觀察,兩岸政策正攜手合作,陳江三次會再簽金融監理備忘錄(MOU)共識以及定期航班、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三協議。 連同前二次陳江所簽的協議,兩岸經濟即被綁緊了,台灣人從大陸得到實際利益,人心會思變,台灣人的傾獨意識自然會轉變。兩岸簽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omprehe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因含政治性,台聯、民進黨激烈反對,給馬英九戴“賣台”大帽子。為了消減反對壓力,現計劃盡快改簽純經濟性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peration Frame Ageement) 。兩岸簽純政治性和平協議在馬第一任期很難實現,島內統獨爭議需要時間慢慢化解。 兩岸要建構共同和平合作發展架構機制 首先,我們要界定統一的定義。統一可分為狹義統一,是兩岸憲政秩序統一,這個機會還很遙遠; 廣義的統一即台灣只要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就算統一了,這個機會已不遠。有了廣義統一 ,台獨的路就被完全阻絕了,這個機會在馬英九第二任期有可能實現。筆者曾撰“兩岸一中屋頂和平共處架構奏議” 一文(刊載在中國評論第134 期),在此摘錄拙文的一中屋頂合作架構機制:一中屋頂合作架構即是兩岸在長期統一過程中和平合作發展,既不妨害國際社會在華利益,兩岸皆嬴,亦正是落實胡錦濤總書記去年末發表的六點對台政策談話 。 實行一中屋頂合作架構有四大指導原則:中華民族共同利益為優先;國家主權、兩岸共用、治權分治、合作共處;維持兩岸既有政治體制、社會制度、人民生活方式不變;接受國際法規範,各政府對內法律地位平等,對外權利義務不對等。 一中屋頂合作架構可納入兩岸和平協議談判作為主議題,俟兩岸和平協議簽訂後,作為統一過渡期兩岸共同合作發展的藍圖,即謂廣義的中國統一。 結 語 無論從歷史、法律、政治現實來說,“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曾鬧分家的兄弟,絕不是父子關係,都承認“中國”是自己的母親。兄弟鬧分家是過去的事。擺在面前的,則是兩岸都是母親中國的命運共同體,兩岸合則中國興。試問台北和北京選擇合還是分?要合就要攜手共同為母親中國崛起共同努力,共用強國的榮耀和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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