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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酒駕 治標不治本

http://www.CRNTT.com   2009-08-27 09:36:20  


對酒駕加強檢查和重罰可以治標但難以治本
  中評社北京8月27日訊/近期,全國正掀起一股嚴懲狠抓各類酒後駕駛案件的整治之風,各大城市路口均加強了對司機酒後駕駛的布控檢查力度。《經濟參考報》今天刊登評論員季衛東的文章“可以重罰酒駕,但是治不了本”,作者認為,“…加重刑罰只是治標的舉措,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城市交通狀況惡化、特大事故頻繁發生的局面。目前在駕駛者與行人之間存在的高度緊張的關係,只有通過合理的機制設計才能得到調整和重組”。文章內容如下:
   
  在相當程度上可以說,交通秩序就是社會推行法治狀況的縮影。機動車輛是否禮讓處於弱勢的行人、紅綠信號燈是否產生充分的約束效應、警察如何處理道路阻滯和事故、地方政府如何收取通行費等各種現象,既反映了權力結構的基本特征,也被看做衡量公民守法意識的顯著指標。因此,有序化機制創新的探討,不妨從城市交通起步。 

  按照現行規定,交通肇事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非常惡劣的可判三年到七年,因逃逸而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才處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從立法學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制裁力度輕於《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確實有失公平。雖然可以推測這兩個條款的差異,來自對主觀惡意程度的考量,以交通肇事的過失性和盜竊的故意性為前提條件,但是,就危害社會的後果而言,我們認為,對駕駛過失致人死傷罪的量刑幅度,還是不應該比盜竊罪的懲處顯得從輕發落。 

  在這個意義上也不妨承認,要求對惡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加重法定刑的主張是不無道理的。正是基於同樣的考慮,中國台灣、香港地區的有關立法,另行設置了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以便對因無證或酒後駕駛或飈車等引起的惡性案件提高制裁的力度。 

  正是以《刑法》規範的欠缺為背景,成都和南京等地的法院試圖援引《刑法》第115條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借助對“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的涵意解釋,為審理特大交通事故案件找到現行法律上的根據,以此避免罪罰不相當的結局。按照這個條文的罰則,被告可以被課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因此,在修改《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之前,對通過解釋技術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條款的做法不妨加以肯定。 

  儘管如此,還是不得不指出:加重刑罰只是治標的舉措,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城市交通狀況惡化、特大事故頻繁發生的局面。目前在駕駛者與行人之間存在的高度緊張的關係,只有通過合理的機制設計才能得到調整和重組。 

  在所有的法律現象中,交通規則是最不受利害關係和意識形態左右的標準,是政府提供的最有利於全體人民的公共物品,本來是最應該也最有可能得到嚴格遵循的。但在中國,遵守交通規則顯得犯傻,而違反行為似乎反倒成為常態了。例如,禮讓行人的駕駛者會不斷遭到尾隨汽車鳴笛抗議,或被強行超車。再比如,拐彎妨礙直行車流的駕駛者顯得那麼理直氣壯而又人多勢眾,並且他們之間也不願意依序行駛,結果往往形成干擾合法駕駛的三層防線,蔚為大觀。 

  當城市交通呈現出“布朗運動”的特征時,規則的系統實際上已經分崩離析,一切都是隨機的、不確定的。既然系統的作用基本上消失了,分子化的個體就必須強化各自的應變功能。這或許構成國人越來越聰明的原因,但卻一直妨礙著我們建構起必要的、合理的社會系統,也妨礙了系統信任的釀成和強化,從而妨礙了各種風險的削減或預防。在這樣形勢比人強的客觀條件下,僅靠嚴刑峻法能奏效嗎?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面對惡性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的現狀,在修改《刑法》以加大制裁力度的同時,還應該重新考慮整頓交通的機制設計。實際上,如果制定規則禁止汽車紅燈小拐彎,或者在允許行人橫越馬路的綠色信號與允許汽車拐彎的綠色箭頭之間設置適當的時間差,或者規定雙輪車也必須與四輪車同樣服從交通信號燈的指示,就有可能大幅度減少目前城市交通的亂象。如果在駕駛技能培訓和資格認定階段嵌入紀律化動機,並通過經常的大規模執法整治,增進交通安全意識,就有可能逐步確立良好的行為模式。 

  總而言之,在處理過失駕駛或危險駕駛案件時,“處以死刑算不了什麼,機制決定一切”應該成為交通法治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