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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民主”的悲劇

http://www.CRNTT.com   2010-04-29 11:03:04  


 
  ●受害人是否留校,不屬於公共決策範疇

  ○這個投票根本不應舉行

  悲劇發生後,有人反思原因,認為投票的結果反映了“公民教育”和“愛的教育”的缺失,應該以此為戒,培養人們對規則的敬畏、對權利的尊重,培養人們的愛心、悲憫心。

  誠然,“公民教育”和“愛的教育”是迫切需要的,但這並非問題的本質。對於這個悲劇,不是投票結果怎麼樣的問題,而是根本不能舉行這樣的投票。

  投票是公共領域的公共決策行為,但是,受害學生是否留校,這個問題一經提出,就已經侵犯了當事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基本權利。這根本不是一個公共問題,而屬於私權範疇,不能付諸投票表決。

  ○各地已經有相關規定

  2009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了《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其中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處分,但是不得開除學生或者責令其轉學、退學。早在2005年,浙江省在全國率先禁止普通中學開除違紀學生。

  雖然公眾對上述規定還有不同聲音,特別是擔心學校因此會減少對違規違紀學生約束力,但也表明社會逐漸重視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基本權利。

  ●群己權域:公共決策的邊界
 
  ○群域須民主

  屬於公共領域的事情就是要民主,個人不能專斷。 

  比如說在西方國家,不管左派還是右派,都不會否認國家的立法屬於公共領域,公權力的授予和運作是公共領域,不能由個人或小集團“自由”決定。

  具體在徵稅問題上,稅率怎麼定,這是群域,屬於公共選擇範圍,不是由某個或幾個統治者拍腦袋就能決定的。稅收者天下之公器,“無代表不納稅”,不經納稅人的討論和同意,就無權徵稅。

  ○己域須自由

  屬於個人領域的事情就是要自由,公權力不能亂干預。

  比如說在西方國家,不管左派還是右派,都不可能反對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是個人權利,這不能講多數決定,任何統治者也都不能以所謂公意的名義剝奪這種自由。

  同樣在納稅問題上,對稅後的財產要切實保障嘛,這是己域的自由權利。另外,對稅率進行議論也是己域,是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即使通過了高稅率立法或者說福利國家立法,不同意這種做法的人不能抗稅,但他仍然可以宣傳他的主張。到了下一次投票時,他可以選舉低稅率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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