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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ECFA:民進黨尚未作亂國民黨即現分歧

http://www.CRNTT.com   2010-07-01 07:57:51  


 
  另外,由於“CEPA”是強調了“一國兩制”,是中央照顧特區,故全是內地向港澳“讓利”,亦即只有大陸單方面開列減免關稅清單,港澳卻沒有向內地開列減免關稅清單;而“ECFA”則有雙方的“早期收獲清單”,儘管是大陸“讓利”較台灣為多,但畢竟並非單方面照顧,這種體例是完全符合“FTA”的慣例的。還有,“ECFA”的管理機構是“聯合指導委員會”,含有明顯的上級指導下級的意味;而在“ECFA”則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處於平等地位,可以避免台灣方面一直擔心的“矮化台灣”的問題。另外,在“ECFA”中,有“FTA”通常有的“終止”條款,而“CEPA”則沒有。因此可以說,海峽兩岸是盡量將“ECFA”與“CEPA”區隔開來的。

  但如將“ECFA”說成是國際協議,恐怕又得誤入“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的迷思。何況,《兩岸關係條例》開宗明義地其第一條就指出“國家統一前”,即使是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修正該法律,也不敢公然刪去這一句。其第五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請立法院審議”,將兩岸之間簽署的協議定位為國內協議。既然如此,還是應按“國內法”的慣例,以一般法律程式進行審議。更何況,“大法官會議”已經解釋,兩岸之間簽署的協議是“兩岸協議”,不是國際條約。在這個問題上,王金平的堅持,倒是有其理由的。 

  其實,在此問題上,主張“九二共識”的馬英九也不見得就那麼清醒。例如,較早前他在談及簽署兩岸簽署和平協議時,卻是將之表述為“兩岸和平協定”。而按國際慣例,“協定”是由國家與國家之間簽署的,是屬於國際條約的一種。錢其琛主編的《世界外交大辭典》就指出,協定是指國家、國際組織與國際法主體間為解決專門問題而締結的條約性文件,如雙邊的貿易協定、文化合作協定,多邊的關貿總協定、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協定等。與條約相比,協定的締結和生效的法律程序一般較簡單,經過簽署和核準即可生效。但有的重要協定也須經過批准。為此,“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就採用了適用於國內法的“達成和平協議”一詞,而棄用“協定”。 

  當然,馬英九的懮慮,也不是沒有道理。對此,錢其琛當年將兩岸通航定位為既有別於“國際航線”又不同於“國內航線”的“兩岸航線”,就值得馬英九參考。 

  但在“ECFA”送交“立法院”審議時,是按照審議“國內法”法案的程序辦理,倘民進黨搗亂,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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