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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地記者通緝事件看澳門司法援助法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30 08:26:52 |
儘管說,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與內地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而澳門立法會目前正在審議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受惠對像是公共行政人員,與作為商業公司的凱思公司也有性質上的差異;但既然《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明確規定賦予公職人員以名譽權“受損”為由,用公帑免費打官司控告包括媒體人在內的第三者特權,那麼,就將會很容易重演仇子明被通緝的一幕——當勢單力薄的《經濟觀察報》記者被凱恩公司起訴之後,勢必會被廣大的媒體記者同行同情,而一旦眾多媒體有了憐憫之心,而且設想到自己哪一天也可能淪為“被通緝”物件的時候,可能會形成媒體記者的無形聯盟,發起對凱恩公司的總攻,如果到了那一天,凱恩公司可能就不僅僅是“商業信譽”的損失。而不問報道真偽便決定對記者實施刑事拘留的遂昌縣公安局,也勢必會被人們質疑為由執法機關蛻變成了凱恩公司的“保安隊”。——作為必須接受輿論監督,也被特首崔世安倡議要成為“陽光政府”的公共行政和執法機構,能否承擔得起如此沉重的政治後果? 實際上,記者這個職業已被列為高危職業。除了因為記者經常要在事件發生的最前線之外,還因為記者這個工作在宏揚正氣、宣導政府政令的同時,還要批評社會的陰暗面,有良知與職業操守的記者都以此種責任為自豪。因此,政府的執法機構應該在背後保證其權利的實施以及人身的安全,而不是動輒就是“通緝”、向控告記者的人給予司法援助。 輿論監督與代議機關監督、行政審計監督、司法監督、公共和社會監督等一起,成為監督制度中的主要組成部份,是保證政府機關得以正常運轉的關鍵環節和手段,也是防治公共權力腐敗的重要機制。尤其是輿論監督是社會公眾依據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通過輿論機構或借助輿論工具,從善治的角度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的言行進行道義上的審核、評價和督促,當然也包括對官僚主義、缺德行為等社會不良現象的批評指責。輿論監督透明度高,時效性強,震撼力大,影響面廣。它憑藉著公眾的知情權和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權,贊成或反對,擁護或譴責,評論或諷刺等意見形式式表達,對監督主體作出評價,表達民意,引導社會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從而對被監督者形成政治上、倫理上、人格形象上的壓力,最終形成一種內外環境的震撼力,並在被監督者的自律和其他監督機制的配合下達到監督的目的。“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一個恆久的輿論監督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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