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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為何不能“援建”保障房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08:39:13  


 
  用作為私產的公積金支持公益,實質是轉嫁責任

  2008年,建設部副部長齊驥稱,全國住房公積金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以外還有2千多億沉澱資金,如此多的資金無法為集資者創造價值,是“社會資源的浪費”。然而,這麼做的一大問題是無形中使公積金的性質發生轉變──公積金由個人私有財產變為社會公益基金,同時,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也被轉嫁到了社會。

  對地方政府來說,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是一項政績考核,動用公積金的做法實際上是在用別人的資金完成自己計劃。即使對公積金本金的使用未必對交納人提款和貸款造成實質性影響,即使這樣的做法看上去“合乎道義”,卻依然違背現代法治所倡導的程序正義精神。


  結 語: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本為解決住房問題而設,卻由於有了“意料之外”的豐富盈餘而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多出來的錢怎麼花?在此,大部分質疑並非指向資金流向公益項目這一事實,而是指向這個本帶有委托性質的公積金制度——既是委托,受托者就應始終執行委托者的意志。

  (網易評論《另一面》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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