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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別談感情,傷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0-11-23 11:21:57  


 
  ※婚姻是溫暖的,《婚姻法》應該是冰冷的

  “解釋”是制定“破產清算”時的規則,並無額外製造殘酷

  此次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大致相當於為婚姻這家“合夥制企業”,制定了一組破產清算時的一般條款。破產本身就是悲劇,殘酷已經不可避免,“解釋”只是試圖保證悲劇中的某一方不被雪上加霜,其實並沒有額外製造更多的殘酷。

  “解釋”唯一的殘酷,在於它無情地提示所有準備進入婚姻的人們,為了將來破產清算時,能為自己爭得比法律規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應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進行某些特別的約定。但其實這就是法律應該做的全部,它只負責守住底線。而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底線,就是無論在結婚時還是離婚時,雙方的利益均不受損。

  婚姻在道德範疇應強調倫理,在法律範疇應強調契約

  目前國內外關於婚姻本質的理論主要有契約說、婚姻倫理說、身份關係說、制度說和信托關係說等等。然而在法律範疇內,婚姻在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契約,認為婚姻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合意的結果,無合意即無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締結了婚姻,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而西方國家也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規定婚姻為契約。

  此次出台的關於婚姻法的“解釋”,充分尊重了雙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財產獨立和經濟自由權利,在更多的涉及財產問題上凸顯了婚姻關係的契約化傾向。比如,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承認一方將個人所有房產贈予另一方,在權利轉移前享有撤銷權;承認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等等。

  ※婚姻中的財產關係是一種契約

  夫妻財產共治、無償占有配偶個人財產的傳統模式不再適應現實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發生了空前的變化。隨著現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普及,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因此,家庭財產關係調整、尊重夫妻的財產自治權勢在必行。

  此前中國的夫妻財產關係上,體現的是濃厚的身份觀念。從締結婚姻開始,即取得無償占有、使用配偶財產的期待權。這種依賴於身份而產生的財產共有關係,必然導致締結婚姻時更多地考慮配偶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在財產分割時必然產生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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