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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設置初衷存疑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04 09:31:05 |
這與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又有出入。《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並不要求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08文本正是基於這兩部法律,其第25條到27條,既承認《物權法》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的規定,又採用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分類處理方式。但顯然,08文本裡面“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住宅建設用地。 上海市規土局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出現“出讓人無償收回”的字樣,顯然不合法。 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在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之前,憲法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直持否定態度。 在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即國務院55號令)中,還規定了“出讓年限屆滿,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 “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那之前並沒有把市場經濟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王軼介紹說。而且,雖然出讓人無償收回並取得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但也一定會採用別的方式對使用人進行安置。“文獻中,這樣的例子很多。那個時候都是通過政策,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比如一所大學的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會被無償收回,但政府會通過財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學。” 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這一規定的最初來源也是國務院55號令。為什麼是70年?即便是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軼也並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個傳說是:70年期限是把土地作為一種資產,考慮其經營、回報情況,並結合國際經驗而制定的。另一個說法是與人的壽命長度有關,因為一般中國人的預期壽命是70歲左右。 這一期限限制與房產所有權的永久性形成了一個可預期的衝突,到期土地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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