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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被害張妙為何只賠償4.5萬元

http://www.CRNTT.com   2011-04-25 08:56:44  


  
  為什麼沒有交通誤工費和受害人父母撫養費

  但不管怎麼說,賠償的項目只有兩個,即喪葬費和張妙兒子的撫養費。然而在判決書中所引用的前述《解釋》的第17條中,分明還規定了——“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死亡補償費”的問題很關鍵,先按下不表。那麼“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為什麼沒有呢?這是因為張妙還沒有下葬,所以還沒有產生相關費用,而法院判決這些費用都是要靠發票來計算的。

  再者,張妙的被扶養人不只有兒子,還應當有父母。父母的生活費計算與他們的勞動能力和撫養人的人數有關。如果判決里沒有張妙父母的生活費,最大的可能是張妙只有兒子這一個被撫養人(我們也的確沒有在任何新聞中看到張妙父母的情況)”。
 
為什麼沒有死亡補償費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有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死亡補償費。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編者注:同一司法解釋,前面用了死亡補償費,後面用了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結論:按照法律規定,張妙應該獲得死亡補償費(或者說死亡賠償金),按照2011年度陝西省人身損害(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果張妙是農村戶口,死亡補償費為4105元x20=82100元。而如果張妙是城市戶口,這個數字將是15695元x20=31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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