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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男人笑 女人愁?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
《小康》:我國婚姻制度中的主要價值理念是什麼? 夏吟蘭:1950年婚姻法確立了四大原則: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同當時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進步的,因為那時很多國家的男女權利是不平等的,婦女婚後沒有獨立的財產權、住所權、姓名權等。1980年婚姻法又增加了計劃生育原則。 2001年修正案的重要價值在於進一步實現了婚姻法從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所謂形式正義是一種機會正義、起點正義。它強調為每個人平等地分配機會和資源,至於平等分配之後的事情則取決於個人的努力和各種客觀情況,立法者並不考慮結果的差異,只要過程是正當的就被認為是正義的。形式正義容易忽略因性別、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經濟社會條件等導致的個體差異。具體到婚姻家庭,就是無視婦女、兒童和老人這些弱者與青壯年男性在各方面的客觀差異而同等待之。實質正義則強調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以此彌補其自身條件的不足,真正實現保護其利益的目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過增設離婚時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等體現了對婚姻關係中弱者的特殊保護。 除此以外,我國的《婚姻法》還強調倫理親情。我國的三部《婚姻法》都規定,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我們和西方很多國家的一個重要區別。 《小康》:您認為六十年來我國的婚姻制度對人們的婚姻觀念產生了哪些影響? 夏吟蘭:我覺得我國婚姻制度最重要的倡導性意義,或者說對觀念的影響是婚姻自由。中國歷朝歷代的法律都規定,婚姻應由祖父母、父母包辦,而且必須有媒人。《唐律》規定娶妻無媒不可,如果未經尊親屬同意、沒有媒人,擅自結婚要受法律懲罰,杖打一百。一直到《清律》,類似的規定始終存在。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意義就在於徹底廢除了包辦婚姻,在中國實現了婚姻自由。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又進一步減少了對結婚、離婚的行政干預,比如取消了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的規定,縮短了結、離婚的登記批準時間等。婚姻自由在今天能夠成為所有人的基本共識是與這些制度建設分不開的。 1980年婚姻法的計劃生育原則也促發了人們觀念的變化。中國人歷來講究多子多福,而且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也會因為孩子的性別而發生變化。但是計劃生育政策出台以後,越來越多的夫妻自願選擇只生一個孩子,而且對性別的要求逐漸淡化,如今的很多年輕人甚至選擇不生。生育觀的這種變化,一方面有利於男女平等觀念的進一步普及,另一方面還引發了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化,以前的大家庭日漸為核心家庭所取代,而成長在核心家庭的獨生子女往往具有更強的自我意識。事實上,在第一代獨生子女步入婚齡之後,這種自我意識對其婚姻觀念的深刻影響已經有所顯現。 《小康》:有觀點認為,我國的《婚姻法》確實使婦女走出了家庭,並且取得了獨立的社會地位。但是由於中國“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文化傳統並未消失,女性在承擔社會工作的同時仍需承擔家務,所以《婚姻法》在客觀上為女性增加了負擔。您對此有何評價? 夏吟蘭:家務分工體系是由傳統文化確認的。女性自幼就被告知應從事家務勞動,事實上,做家務已經成為女性社會性別認同的一個重要表現,所以當婦女承擔社會工作後會因為肩負雙重責任而感到更大的壓力,這是事實。 但是,我們不能據此認為婦女應該重新回到家裡,那樣只能使女性喪失獨立性,導致社會的不平衡。經濟發展和文化觀念的改變最終會使男女兩性的社會、家務分工實現平衡。人們可能對《婚姻法》存在誤解,即《婚姻法》要求婦女必須工作。實際上並非如此。《婚姻法》規定婦女有權利工作,而不是有義務工作,這是很重要的理念。從法律的角度解讀,這是個賦權性的規定,法律給予女性工作的權利,但是否行使則取決於女性的意願。從文化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承認傳統的家務勞動分工體系在逐漸瓦解。事實上,現在的妻子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從家務中解脫出來。此外,現代中國男性的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對於家務,他們不再拒斥,而是願意和妻子共同承擔。倡導夫妻分擔家務勞動,我認為這是比較好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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