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
陳江會未能簽署投保協議或有負面影響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17 08:33:12 |
這確實牽涉到刑事訴訟制度的問題。這也是中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已批准了《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向聯合國秘書處遞交了“國會批准書”,但遲遲未能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原因。這除了是“國際公約”中有關民主選舉的規定之外,最大的障礙就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規定,與該“公約”的規定有著相當大的抵觸。為此,近年內地的一些法學專家,包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刑法學專家,都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並出版了許多專著,研討我國《刑事訴訟法》如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刑事政策及刑事訴訟程序相接軌的問題。而全國人大已經啟動的修訂《刑事訴訟法》工作,就接納了其中的一些建議,包括將“國際公約”中的“不得自證其罪”、“排除非法證據”、“允許律師提前介入”等原則寫進去。但是,仍有不足,就是上述台商所訴求的“遭受強制措施應及時通知家屬”問題,反而是比現有的《刑事訴訟法》退步了,這也是內地法學家和律師界反應最強烈的焦點所在。楊毅的一句“包括各自的法律、法規方面的配套,以及完成相關的程式”,可能就是站在國台辦及兩岸協商角度的“無可奈何”之嘆。 當然,所謂“國民待遇”的提法,是有違“九二共識”的,因為兩岸並非是國與國的關係,故而要提“國民待遇”,就將陷入“特殊兩國論”的泥淖。誠然,在“WTO”的架構上,“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也是“WTO”的會員體,雖然不是主權國家會員體,但台灣方面卻是借用了“WTO”的架構,向大陸提出了這個“國民待遇”的訴求。這確是需要妥善解套的。 其實,解套方法已有前例。如同樣也是“WTO”會員體的“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分別與內地簽署的“ECPA”,雖然沒有使用到“國民待遇”的字眼,但協議中的精神和內容,包括允許港澳居民到內地從事各類事業等,卻都是享受與內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而兩岸簽署的“ECFA”,也有類似的精神。海峽兩會應當能從這三個“準自由貿易區協議”中,找到解套的靈感。 另外,也可以參考“先協商、後仲裁”的模式,或“先簽署,後完善”,在“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下設立“兩岸投資合作委員會”,負責投保協議解釋和適用問題之協商,同時規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專設仲裁庭仲裁,來解決有關爭端”。 總之,即使是第七次“陳江會”未能簽署“投保協議”,但在大選期間,兩會都應盡量多些釋出“有進展”的消息,以反制民進黨的攻擊搗亂,為馬英九保駕護航。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