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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對分配改革動真格

http://www.CRNTT.com   2012-03-15 08:37:04  


  中評社北京3月15日訊/一般而言,貧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兩個方面。收入差距是一種即時性差距,是對社會成員之間年收入的比較;財富差距則是一種累積性差距,是社會成員之間物質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對比。個稅是對收入所得一段時期的流量徵稅,並非對額度巨大的資產存量的調整。因此,個稅不能改變財富分配失衡的格局。

  每日經濟新聞發表國家信息中心預測部副研究員張茉楠文章表示,當前,中國財富分配失衡的程度要遠遠大於收入分配的失衡。中國財富向高收入人群的集中度正以年均12.3%的速度增長,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而財富分配的失衡會比一般收入分配差距的危害更大,因為它不僅進一步擴大了不同收入人群在財富創造和財富積累上的差距,即所謂的“馬太效應”。

  由於資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加之高收入人群擁有的金融資產過多,就會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現象,這可能導致投資與消費的內生性失調。因為根據不同人群的消費彈性結構,收入層次較低的消費偏好高於高收入的。因此,貧富差距越大,經濟將越發依賴資本積累和投資,而消費將被邊緣化,導致資產投資泡沫。而且,貧富的代際轉移也很可能將一個社會的貧富狀況固定化、結構化。

  文章指出,如何避免這種財富分配失衡的“馬太效應”不斷激化?中國需要更大的制度性改革。

  首先,提高勞動報酬比重,扭轉初次分配失衡。初次分配包括資本所得、政府所得和勞動所得等三個部分。在當前政府主導的經濟增長過程中,較強的政府控制力需要政府稅收比的高比重;而當前企業的高利潤是源於很多企業的壟斷利潤。中國產業呈現出超重化工化和資本密集化,必然使得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來越偏向於政府和資本,勞動報酬和居民儲蓄所占份額越來越萎縮。因此,政府必須通過大幅減少宏觀稅負,以及建立國企分配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措施才能實現利益的重新分配。

  其次,打破壟斷,縮小行業間分配差距。必須著力建立一種有利於提高和維護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勞動效率的社會公平機制,我們所謀求的不是取得收入和財產分配的均等化,而應是取得收入的機會均等和創造收入過程中條件的均等。這其中的問題主要是壟斷行業收入分配改革的步伐緩慢。

  再次,要強化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機制。去年,調高個稅起徵點的稅收改革已經啟動,但這只是調整收入分配,國家要建立更加完備的財產稅收調節體系。發達國家主要依賴稅收對財富分配的糾偏機制,遺產稅、不動產稅、固定資產稅等對財富分配的調節稅收體系已經相當成熟。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帶有“均貧富”性質的房產稅不但要征,而且要征得科學,要通過對貧富差距的重要環節房產等不動產方面的調節,在扭轉財富分配失衡方面發揮更大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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