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中評:兩岸南海漁業資源共同開發有可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3 00:13:53  


 
  法律保障:確保中國漁民安全

  上海交通大學的鄭志華博士作了題為“南海涉外漁業事件的法律保障機制”的報告。在中國傳統漁場遭到周邊國家大肆侵擾之際以及近海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的現實衝擊下,鄭志華博士提出了一個動態、高效的海外漁民安全保障機制的設想。這一設想將通過以下兩方面實現。

  第一,被動應對機制。首先,建立涉外漁業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成立統一的南海漁民救援與指揮中心,聯合就近單位協同執法。如果漁船是在公海被查扣的,則進行外交屬人保護或抗議,通過南海漁業糾紛聯合調處機制斡旋。其次,建立健全民間解救機制,籌建中國漁民海外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漁民海外法律援助中心與海外漁民解救中心的通報—研判—救助機制。最後,協商建立南海漁業雙邊或多邊的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現有擔保—釋放的程式之外,起到斡旋、調解及仲裁的功能。

  第二,主動預防與出擊機制。對周邊國家的IUU漁業行進行全面而有針對性的執法的前提是,在U形線範圍內鋪開休漁期、禁漁區的制度安排以及進一步規劃不同功能的生態保護區域。

  可惜的是,學者構建的這一立體聯動機制並未在實務部門產生多少共鳴,原因在於它所提出的理論方案與現實操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林光紀調研員認為,應對抓扣漁船事件,中國政府已經有了一套通過外交、政治途徑解決的成熟機制。郭錦富副局長也認為南海漁業開發不只是生產,還涉及到政治、外交與主權問題。因而通過外交途徑所解救的案例更具有現實意義。

  與此對照,王再福先生介紹了台灣解救被扣漁船的通常經驗:台灣沒有大陸這樣廣泛的外交關係,在遇到與台灣未建立“邦交關係”的國家時,台灣漁業公司傾向於透過當地代理商或者聘請當地律師,繳納足額保證金以解決漁船被扣問題。雷祖綱先生認為,台灣船隊在嚴峻的政治背景下,一路走來所遭遇的艱辛,已經使其意識到,瞭解對方國家的法律規章及其相關處理程式,可以成為雙方談判的籌碼。建議南海的開發應該繼續下去,維持中國船隊在南海的捕魚活動;另外,在南海進行科學實驗也是主權宣示的一種方式,可作為談判的合理依據。

  “南海漁業資源養護與開發”會議在與會代表的熱烈討論中落下帷幕。正如林光紀調研員所總結的,此次會議將作為一個起點,開啟兩岸三地南海漁業資源養護與開發的新篇章。張水鍇副教授的總結陳詞表達了在南海生物資源的養護開發中,實務經驗對理論研究的重要價值。會議提出,今後兩岸三地海洋資源學術界、實務界以及實業界將會對以下問題展開進一步討論:南海漁業資源開發的理論與實踐;兩岸三地健康有序的合作機制的形成;南海熱點問題轉換與長期研究機制的配合關係。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