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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爭端:實際控制等於主權 | |
http://www.CRNTT.com 2012-07-27 11:29:38 |
對領土的有效實際控制要在關鍵日期前不受抗議 2008年國際法庭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判決新加坡對白礁島的實際占領有效,馬來西亞申訴是朝三暮四。 在世界大部分文明國家的法律制度中,禁止反言原則(estoppel)作為法律的基本準則而普遍存在。禁止反言原則的意義和本質要求在於: 不允許一方當事人通過違背其先前所作允諾的行為而造成對另一方當事人權益的損害。一言以蔽之, 當事人必須言行一致。應用在國際法庭對領土糾紛的仲裁上,則類似於“條約必須履行”說。概言之,即國家對外對某一特定事項所做出的聲明、條約、換文、承諾等,對其本國具有法律約束,當事國應對這些行為負起責任,不得事後推翻原有之主張。 2008年國際法院審理的“新加坡與馬來西亞關於白礁島主權爭端”一案中,使國際法院判決新加坡擁有白礁島主權的關鍵證據中,就應用了禁止反言原則:馬來亞和馬來西亞1962年和1975年出版了表明白礁島位於新加坡領土範圍的官方地圖。並且英屬殖民地秘書在1953年6月12 日給柔佛蘇丹的英國顧問的信函中, 要求提供白礁島主權的資料, 以便確定“殖民地的領海”的界線。而柔佛方面在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 “柔佛政府沒有這個島嶼的所有權” (Johore Government [does] not claim ownership) 。因此, 審判庭認為, 這一信件和地圖的證據是核心與關鍵性的, 它也確定雙方對白礁島主權的協議。法庭認為, 柔佛王國和主權繼承國馬來西亞政府的舉措顯示在它們的理解里己方已經放棄白礁島的主權, 默許了新加坡對白礁島擁有主權。而根據禁止反言原則, 該國不能再主張對該島的主權。馬來西亞和之前的柔佛王國或許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許是因為沒有認識到該島嶼的重要性,才有這些失誤。但這些都是官方行為,對本國的主權聲張有法律約束。 2008年國際法院對白礁島爭端的裁決證明,關鍵日期後再聲張擁有領土沒用 國際法上有“關鍵日期原則”,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確定以當事國於爭端發生前的證據作為斷案依據,對在爭端肇始日後所提證據則不予采納。關鍵日期被視為法律上時間的停止,無論當時情況如何,其後發生的事情不能改變之前存在的狀況。英國籍國際法院法官菲茲摩里斯的解釋最直白簡單:“在爭端中,關鍵日期意指,凡該日以後各方所為行為不再發生效力。” 1953年之後,英國殖民者及其權利繼承國新加坡在白礁島海域通過調查沉船、批准或不批准馬來西亞官員在白礁島附近海域進行科學研究、在島上插軍旗以及1977年在島上安裝軍用轉播電台、建議圍海造地等行為都表示對白礁島事實上的有效控制,而柔佛王國及其權利繼承國馬來西亞對這些行為均未予以任何回應。法院據此認為,這些行為加強了1953年函件中柔佛王國默許的效果,並與1953年的函件一並造成到1980年,即白礁島爭端明朗化的關鍵日期前,白礁島的主權轉移給了新加坡。 1928和2008年國際法庭的判決證明,雖然有效的實際占領要一貫不受反對抗議,但這僅限於關鍵日期之前。 在關於領土爭端的國際法原則中,實際占領要有效必須符合和平性原則,即國家對某一領土宣示主權的行為沒有遭到別國長期、一貫地抗議或反對,或是“沒有一開始就受到競爭性主權行為的反對。”但這個原則也要服從關鍵日期原則。 1928年“美國與荷蘭關於帕爾瑪斯島仲裁案”的判決書認為,所謂和平是針對其他國家而言的,它是指在關鍵日期以前,一國對某一爭議地區行使領土主權沒有引起其他國家的競爭性的訴訟或諸如抗議等其他反對行為。荷蘭自18世紀以來一直在該島實行有效統治,在1700年到1900年之間,曾連續不斷和平穩地在該島行使有效的事實占領。所以此島主權歸荷蘭。在2008年“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主權歸屬案”的判決書中,國際法院也認為“如果在關鍵日期前,占有沒有受到這個地區其他國家的反對,就滿足領土主權的和平顯示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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