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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錫堃所言矛盾,“台獨”“交流”難以共容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03 09:15:07 |
其實,游錫堃不願參加“中國事務委員會”的運作,可能也含有不願為蘇貞昌“抬轎子,吹喇叭”的深層用意。這與他參選民進黨中常委不同,因為中常委是黨中央的職務,雖然中常會是由作為黨主席的蘇貞昌主持,但這是組織行為,不存在為蘇貞昌個人“背書”的問題。相反,為了為“遊系”爭取利益,這個位子不能不爭。但“中國事務委員會”則不然,當初的“民共交流平台”設計。有利於蘇貞昌撈取政治本錢,增強與蔡英文爭奪二零一四年黨主席的實力,從而有利於蘇貞昌參加民進黨“總統”黨內初選。即使是後來蘇貞昌改變了“中國事務委員會”的性質和功能,那也是蘇貞昌個人要拉攏控制黨內各派系的工具,遊錫當然是不甘於被蘇貞昌操弄於股掌之間。 倘再加上二零零七年民進黨“總統”黨內初選時,遊錫與蘇貞昌之間纏鬥的恩恩怨怨,遊錫就更不願為蘇貞昌“抬轎”了。實際上,當時游錫曾與謝長廷聯手,將蘇貞昌砍得“見骨見血”。既然如此,遊錫又怎會為蘇貞昌的個人政治前景“加分”? 同樣道理,游錫堃在說到民進黨的兩岸政策時,談到了《台灣前途決議文》,而不提《正常國家決議文》,卻又強調了“正常國家論”,也必有奧妙。實際上,當年他所提出的《正常國家決議文》的文本,是“毒(獨)汁”四濺的,其中的“國號”應正名為“台灣”;應以“台灣”的名義加入包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應積極與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建立“外交”關係,並致力於“台中關係正常化”;盡速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破除“憲法一中”迷障;應明訂台灣“國家”名稱與“領土”範圍,以符合“現狀”,並徹底擺脫“中華民國”體制的後遺症;積極推動“台灣”正名,全盤檢討法律體系、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的名稱與法律用語,特別是在國際組織與正式“邦交”關係,應以“台灣”作為文件與活動的名稱……等,活脫脫就是一部“法理台獨決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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