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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告別“霧都”:嚴密法條下全民參與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13-01-14 11:07:16  


   
英國為治理空氣出台系列法規和措施  
 
  毒霧事件三年後英國國會就不斷出台系列法規,限制工廠排放含硫煙霧

  “倫敦煙霧事件”後,英國輿論嘩然。因為法律不可輕立,所以英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向來嚴謹審慎耗時不短。但在毒霧事件後,議員們為選民的暴怒所推動,擬定草案、提出動議、委員會一讀審議、下院二讀辯爭修正、三讀票決通過等程序三年內全部完結。1956年世界上第一部空氣污染防治法案《清潔空氣法》出台。法律規定在倫敦城內的燃煤火電廠都必須關閉,只能在大倫敦區重建。要求工業企業建造高大的煙囪,加強疏散大氣污染物。要求在英國一批城鎮里設立無煙區,區內禁止使用產生煙霧的燃料。還要求大規模改造城市居民的傳統爐灶,減少煤炭用量,逐步實現居民生活天然氣化。1964年首款《清潔空氣法》失效後,1968年英國國會又頒布了新一項《清潔空氣法案》,繼續要求工業企業建造高大的煙囪,加強疏散大氣污染物。1974年出台《空氣污染控制法案》,規定工業燃料里的含硫上限。這些措施有效地減少了燒煤產生的煙塵和二氧化硫污染。1975年,倫敦的霧霾天氣由每年幾十天減少到了15天,1980年降到5天。 

  英國2007年《空氣質量戰略》規定,2020年前空氣PM2.5年平均濃度要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

  英國對空氣質量的立法規制並不止步於此。從1993年1月開始,所有在英國出售的新車都必須加裝催化器以減少氮氧化物污染。1995年,英國通過了《環境法》,要求制定一個治理污染的全國戰略。後者於1997年3月份出台,根據國內、歐盟及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設立了必須在2005年前實現的污染控制定量目標。2007年,英國修訂《空氣質量戰略》,新增對PM2.5可吸入顆粒物的監控要求。2007年的《空氣質量戰略》提出,到2020年前將空氣中PM2.5的年平均濃度控制在每立方米25微克以下,道路等高污染區域不能超出這一上限,而在鄉村等空氣較好的區域,還會實行更嚴格的監控規定。 

  倫敦市政府在城市各處噴灑化學溶劑清潔懸浮顆粒物

  英國官方對空氣污染的治理不只是光立法,也著力推廣更有效率的新技術。2008年,歐盟委員會通過《環境空氣質量指令》。根據該指令,就各成員國整體而言,可吸入顆粒物含量須控制在年平均濃度25微克/立方米的水平。這個目標須在2010年至2015年達到。而作為歐盟成員國首都,倫敦空氣中的懸浮顆粒物水平已超過歐盟標準上限。因此從2011年起,自去年起,配備特殊裝備的卡車開始在倫敦市各處巡游,並在交通最繁忙的重點路段噴灑“醋酸鈣鎂溶劑”,這種化學溶劑能像“膠水”般,將懸浮顆粒污染物“黏”起來,墜落地面,進而改善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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