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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萬冤案賠償該由誰買單?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2 11:14:03 |
可是不代表國家不應該、不能夠向有重大過錯的具體責任人追償 先來看一個台灣的故事。最近幾年,一個冤案轟動全台。1996年9月12日,台北軍營中一名幼女遭性侵犯後被殺害,情狀之慘,讓全台灣都憤怒了。重壓之下,不出一個月,士兵江國慶被捕,“軍方”宣布案件告破。儘管江國慶一直喊冤,可在絕大部分人的拍手喊快下,年僅20歲的他被軍方法庭判決了極刑。孰料,他死後,經過6任“監察委員”的協力調查,在民間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推動下,2011年,江國慶沉冤得雪,被宣告無罪。為此,台灣“國防部”作出了1億多新台幣(2000多萬人民幣)的賠償。 台灣很多民眾和團體也認為“國防部”不應該拿納稅人的錢來買單。而現在,台灣“國防部”啟動了追償機制,要求對此冤案有責任的“前國防部長”陳肇敏(案發時是“空軍作戰部司令”)等7人賠償8844萬元新台幣,因為他們在重壓之下,在當年案件辦理過程中有著重大的過失。據悉,同樣被認為在該案中有責任的一位當時的“中校參謀”已經以280萬元新台幣的金額和台灣“國防部”達成和解,所以沒被起訴。該案目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為什麼能向具體責任人追償呢?儘管公務人員的侵權是職務行為,然而並不代表他們在執行職務中就完全秉公辦理,沒有太過於疏忽大意或者徇私枉法的情景出現。如果犯了重大過錯而完全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是放任自流,可能會引發更大的惡果。這樣也能避免納稅人的錢為個人過錯而“過度買單”。而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新修後的《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所以,國家有必要在保護公務人員的積極性和避免縱容徇私枉法之間尋求平衡,由國家向有重大過錯的公務人員追償是合理的。當然,這是國家與公務員之間的關係,一般來講普通受害者都是向國家而不是直接面對公務員索償。 03 還得追責:更不是說賠錢了事,國家賠償不能代替追責 經濟補償只是對冤案當事人的一種事後救濟,很大程度上是反思的開始,而非結束 再說回台灣那起冤案。貴為“前國防部長”,陳肇敏不僅面臨著“國防部”的起訴,還有來自“台北地檢署”的調查,包括調查他有沒有涉及濫權追訴致死、瀆職等罪名。目前的情況是,“台北地檢署”兩次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但是“台灣高檢”卻要求“發回重辦”。原來,民間團體一直在幫助江媽媽為自己的兒子討回一個公道。在“台北地檢署”兩次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江媽媽也兩度去“高檢”抗議、陳情,而支持她的民間人士甚至搞起了萬人聯合簽名活動。 冤案受害者張輝忙著打電話找工作國家賠償更多是對受害人的救濟功能而不代替對重大過錯的追責:陳肇敏因為可能的“重大過錯”,不僅面臨著經濟上的追償,還面臨著“檢方”的調查,甚至可能有牢獄之災。這說明“國家賠償”和對重大過失乃至故意而造成重大惡果的追責不能混為一談。事實上,礙於科技、證人的可靠性等一些客觀條件而產生的錯案,有時候是找不到責任人的,也就無從追責(當然,還是有反思的可能)。像是在DNA技術被廣泛應用之後,美國就發現了一大批在之前審判時客觀看來是“鐵案”的案件實乃冤假錯案。然而,倘若在錯案發生的過程中,偵辦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又或者出現了非常重大的過失而導致了重大惡果呢?(這里的重大過失是指辦案人員應當注意卻沒有注意到,或者注意到了卻疏忽了的)這樣不追責的話,就是縱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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