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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琉球釣島彰顯日本的侵佔貪慾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00:13:43  


 
  2、《舊金山和約》規定的日本領土不包括台灣與琉球,日本簽署上述條約表明日本已經認同該條約對日本領土的限定。

  聯盟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的前提是日本宣示將申請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在該條約第一章第二條中,聯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但是,根據該條約第二章領土第二條,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台灣及澎湖諸島、千島群島、庫頁島部分及鄰近各島嶼、與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相關的所有島嶼、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相關活動所衍生的權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所有權利、權利依據及請求權。根據該條約第二章領土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關於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硫黃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托管制度,並以美國為唯一的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有權對上述島嶼的居民、領土、包括其領海,擁有實施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利。

  日本在簽訂《舊金山和約》的同時已經申請加入聯合國。上述條款說明,《舊金山條約》限定日本領土的範圍中,不包括第二條日本放棄的領土與第三條日本交與聯合國托管並由美國暫時管理的領土。也就是說,《舊金山和約》限定的日本領土中,不包括台灣澎湖諸島與琉球群島等日本放棄與交聯合國托管的領土。日本簽訂了《舊金山和約》,表明日本已經承認該條約對其領土的限定。根據該限定,台灣澎湖諸島與琉球群島都被排除在日本領土之外。所以,《舊金山和約》已經剝奪日本對台灣澎湖諸島與琉球群島等島嶼的所有權利。該條約也就理所當然不能成為日本佔有釣魚島的權利來源。

  3、在《舊金山和約》中,《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與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相關的文件的法律效力得到繼續承認。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8條a款,日本承認聯盟國自1939年9月1日起至今為止為終止戰爭狀態所定條約之有效性,日本亦完全承認聯盟國為恢復和平之相關行為的所有效力。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國際聯盟與常設國際法院所為終止戰爭之決議。第10條“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第三章第6條b款“依據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9條有關日本軍隊撤退回國之條款,若尚未完成者,得持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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